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1-03-29

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最新版

  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最新版

  甲方(市场举办者):

  乙方(场内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经营地点位于 农贸市场内□摊位□营业房,第 号,面积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按照整个市场划行归市的要求经营用途为: 。

  二、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贰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为(大写) 元/摊或间/年,管理费为(大写) 元/摊或间/年,共计(大写) 元。支付方式采取以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乙方按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需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商位续租协议可继续承租。

  四、乙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每个摊位或每间营业房 元的租赁保证金,如果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抽签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后,该部分抽签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赁保证金的相应金额。不足租赁保证金的部分金额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予以补足;多余租赁保证金的部分金额将自动转化为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的相应金额。

  如乙方在经营中无违约行为的,在合同到期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包括甲方先代乙方赔偿后乙方不及时清偿甲方的情况),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

  1、乙方被消费者投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市场的管理规定应予以赔偿,当事双方就纠纷一致达成赔偿协议或乙方已经承诺支付赔偿而后拒绝履行的。

  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其它乙方经营期间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因违约产生的应支付违约金等情形的。

  五、为优化市场形象甲方代为购买统一制服和服务胸牌,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营业时间穿着等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市场的物业管理由甲方或市场管理部门提供。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摊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气等设备、管道、线路、相关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若以上设施是由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甲方统一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统一由市场智能系统定期充值交纳,并根据市场实际使用情况每月承担相应的市场公共部分的公摊费。

  水、电费按照如下标准计收:

  电费:¥ 元/度、水费¥ 元/吨,如遇政府上调基本收费的甲方在上述基础上加收上调部分的费用,调整的水、电价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当月即生效。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足额地支付水、电费。

  八、乙方如未能按时交纳市场的各项费用(租金、电费、水费、物业费等),需按所欠费用每天3‰交纳滞纳金(备注:经营户自行关门的,公共费用正常收取)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商位须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改变约定的经营项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违约罚款,拒不履行罚款义务和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即时予以清退处理。乙方若提出退租,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收回所退商位并退还乙方的保证金,退租时间应在本协议租赁期限之内(租金计算到清场之日止)。未退租期间本协议继续有效,乙方在退租期间,对商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间一样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直接损失或恢复原状)。乙方退租、协议到期退场、清场期间,甲方对乙方所剩余商品及任何自行经营行为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甲方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扩建或调整布局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并服从统一安排与调整。

  十一、乙方签订合同后如需装修营业房,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审批认可,不得变动和改变房屋结构及水、电管线。

  十二、乙方应在开业前办理完成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熟悉并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甲方按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给予批评、教育、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停业等处罚。每日营业结束乙方鲜活商品不得留场在内,应将现金等贵重物品带离经营现场,妥善保管,否则发生失窃或其他意外,导致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租赁期间,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市场管理制度条款进行处理。乙方不服从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做清退处理,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十四、乙方如需转租、转让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费为500元/次),变更期间,原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将营业房(摊位)完整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六、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当年度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营业房/摊位;

  2、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营业房(摊位);

  3、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营业房(摊位)并不予退还当年各项已经缴纳的费用: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一年内擅自连续停业3天以上或累计停业10天以上;

  4、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营业房损坏的;

  5、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的;

  6、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制作广告宣传或有未经同意转租、转让行为的;

  8、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经常遭到投诉的(一年内投诉8次,包含8次)。

  十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损坏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遇政府对该场地另有新的使用规划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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