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1-06-23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党组会:是指党组成员召开的会议。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局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局党组对全局的工作实行统一的集体领导,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的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宗局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民宗局党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四)局领导班子的分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调整;不动产的购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的采购,项目立项与招标;单项支出三千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六)涉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方案;

  (七)局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八)对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问题,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局实际,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议事原则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临机处置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书记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指标要求,本局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成员及各业务主管提交的讨论议题,按议事范围和轻重缓急,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紧急情况下,书记可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前酝酿。对拟讨论的重要问题,会前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应进行协商通气、个别酝酿,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当没取得一致意见时,只要时间许可,一般应缓交党组讨论。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领导观念,增强参与意识,畅所欲言,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强有力的集体领导。

  (四)形成决议。每项议题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在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形成党组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四、议事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每季召开一次党组会。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书记可临时召开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党组书记决定。

  (二)任何议题在上党组会之前,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要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有些重要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党组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决定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会议主持人询问的方法进行,但必须得到明确答复。集中大家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党组成员要严格党的纪律,对党组会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及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尤其是党组个人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贯彻执行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观念,既相互分工,各负其责,又主动配合,互相支持。

  (二)党组成员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自觉维护党组集体的威信。

  (三)党组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党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决策反馈,随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保证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 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 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决策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团结和带领全院干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1、院党组是中共拱墅区区委在法院机关建立的党组织。党组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及时、正确地执行区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商讨法院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研究主要工作设想和思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干部;对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指导和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3、党组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体现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原则。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执行,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作出复议表决后再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判。党组决定的问题,必须坚决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根据反馈的新情况进行复议。

   4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以上,党组会议题应事先告知各党组成员,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5、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书记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成员负责,受委托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6、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改动。党组成员认为需要,也可以向书记提议。

   7、召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召开扩大会议,并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

   8、有关人事任免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对被提交任免的干部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提交党组会进行讨论,党组会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执行。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要迅速向党组会报告。

   10、经党组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由有关的党组成员签发。

   11、每次党组会议均应作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应由党组成员在记录后签名。政治处是党组的工作机构。会议内容除会议有指定专人负责的以外,均由政治处落实。

   12、党组会议传达的内容以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党组研究的内容和事项。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3、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范围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得互相推诿,实施中若遇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重新研究作出调整或变更决定前,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如对决议、决定既不执行又不汇报的,按党纪严肃处理。

   14、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每个成员应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5、党组既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促检查,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内部也要互相监督,出现失误要及时纠正。

   16、党组及党组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党纪追究责任。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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