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14 15:03:04

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 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2)标的:可能、确定、合法、适当

(3)意思表示真实

2 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须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三)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 联系: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通常情况下,成立时便生效,但也有虽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合同法44(一) ;45(一);46条

合同法第二章名为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名为合同的生效

2 区别:

(1)角度不同:事实评判/价值评判

(2)要件不同

(3)时间不同:一般成立即生效,但也有成立而未生效的

(4)效力不同:成立且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违约责任;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附条件、附期限

某甲遭遇车祸后,因心神丧失而患间歇性精神病,甲之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甲精神清醒,赴红牛牛排馆用餐,订A、B二份高级神户牛排,每份400元。A份牛排当场吃之;B份牛排包装妥当,拟带回家消夜享受。甲离去之际,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不付款。店主乙与其理论,甲恼羞成怒,当场以手中所持牛排击乙的前额,牛排落地,乙头部负伤。问:

乙可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三 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形式自由原则:民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形式强制为例外。

(1)形式自由:口头、书面、其他形式

(2)约定形式:合同法10

口头:当面交谈、电话交谈

书面:一般书面;特殊书面(公证、鉴证)

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以行为人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消极不作为,继承法25条)

2 形式强制的目的:

警告令当事人免于轻率;证据;交易公开性;促进一定债权的流通(如有价证券等)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的效果

1 形式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要式行为

2 形式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

重点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9(一)

法定应办登记手续的——?未经登记者,合同无效;

法定应办登记手续,但法律未明文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未经登记者,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已。

四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一)法律行为内容总说

法律行为的内容,又称标的,指行为人从事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即是内容要合法、可能、确定、妥当

1 标的合法:不得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如买卖毒品;

2 标的可能: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如令死者生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房屋已被烧毁。

合同法56,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的关系

3 标的确定:如甲对乙说,“将有所赠与”,即为不确定。

4 标的妥当:不得背于公序良俗,比如暴利行为

(二)标的不合法

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民通58第5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52第5项。

1 规范功能:为何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维护法律秩序的无矛盾性。法律禁止杀人、买卖毒品、贩卖人口,自不得使当事人依照民事行为(合同)而负有杀人、交付毒品、交付人口的法律上义务。

查:公司法、合伙法、担保法、婚姻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

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

(1)法律行为全部无效:刑法分则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合同法200、211、214条;担保法40、66条

(3)附带后果:无效后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三)标的不妥当

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民通58 ;合同法52;收养法2;仲裁法58;民事诉讼法217

公共秩序: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善良风俗: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

都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定,类型化

1 雇佣关系中,约定任职中结婚,即为辞职

违反了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护。

2 契约上危险的合理分担:定型化契约条款的控制

旅游契约载明旅游公司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过失不负责任;格式合同

3 婚姻制度的维护:夫妻间离婚的约定

夫妻间恐一方于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预先订立离婚契约

甲与乙离婚,约定甲在1年内再婚时,应给予乙100万元。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婚姻法对再婚时间是无限制的,但是34条对离婚提起时间有一定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家庭伦理:父母健在时预立财产分割协议

甲、乙是丙的养子,在丙健在时,甲、乙之间订立契约,分割丙的财产,载明该约定等丙百年后生效?既剥夺了丙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又剥夺了其母的继承份。

(5)性之关系

甲男与乙女同居,为断绝关系而订立和解书,甲给乙100万元

甲男诱乙女同居,将房产登记为乙姓名下,且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仍须返还该房产,以资钳制,达到久占的私欲。

为维持同居的不正常关系,而给付金钱,违反公序良俗

为断绝同居的不正常关系,约定给付金钱,非违背公序良俗

为达到久占的私欲,钳制对方,约定须返还房产,系违反公序良俗。

五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三个特征之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1 概念: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私法上效果:排除公法上效果如选举的投票、法院的裁判、税务局的课税通知等等;排除居家睡眠、外出散步等

2 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内心意思+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书140 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示方法:口头书面

2 默示方法: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吃之;将汽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

沉默:单纯的不作为,出法律另有专门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不能成为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A送聘书给B,请B任民法教师:

B函复“愿应聘”——?明示承诺

B寄去参考书——?默示承诺

B退还聘书——?默示拒绝承诺

B未有表示——?沉默(非承诺、非拒绝)A之要约在经过期间届满后失效。

体系整理: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表示方法

1要素:客观上表示行为+主观上内心意思

2方法:明示:直接为意思表示

默示:间接为意思表示

沉默为意思表示: (1)法律拟制

(2)双方特约

(三)意思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故意的不一致:虚伪表示(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

(2)偶然的不一致:重大误解 民通59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胁迫 民通意见69

(2)欺诈 民通意见68

(3)乘人之危:民通58 民通意见70 合同法54,52。

实例:

1 甲在北大燕南园有一小别墅,东暖夏凉,其友乙再三称羡其精致幽雅,是渡假写作的好去处。甲对乙说:“今年夏天我借你用”,内心实欠真意,乙明知(或不知)甲内心真意。?单独虚伪表示

2 甲在诸友人中,与乙交情最深,欲赠某车,但为避免人情捆扰,乃与乙假装作成买卖。 ?通谋虚伪表示

3 甲不知其妻已购买新出品的联想家用电脑,仍向乙订购了一部。 ?重大误解?(动机错误)

4 甲误认为某木材适于建大厦而购买,实则此木材的品质只可用于建普通房屋。 ?重大误解(标的物性质错误)

5 甲受乙胁迫(或欺诈或乘人之危)将其家传古玉贱卖给丙(知情或不知情),并即交付之。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定其效力,有三种学说:

1 意思说:保护表意人。以表意人内心意思为准。若无内心意思,则表意人外部表示没有依据,不发生效力;

2 表示说: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以外部表示为准。

3 折中说:调和表意人及相对人的利益,统筹兼顾。或以意思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例外;或者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例外。

六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立法政策及规范模式

1 有效的法律行为(又称完全的法律行为):

符合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2不完全的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1)无效的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属有关公益;

(2)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属有关私益

(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欠缺之要件,仅属程序(如未得他人同意等)

相关法条:民通58;59;66;民通意见67—73;合同法47—54。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的附款)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1 概说

(1)条件与期限的功能:

A 分配交易上风险;例:甲认识某女乙,准备近期结婚,而向乙租房。乙期待能适时收回出租的房屋而为承诺。但事物发展常出乎意料之外。如甲的女友于结婚前变心,或乙的房屋仍有人要续租等,计划与现实发生脱节,则发生危险分配问题。

B 引导性(相)对人为特定行为(如考上大学即赠与)

(2)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书154页。

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关键区别点在于:将来之事实是否确定发生。

实例:

A 甲对乙说:你结婚之日,赠与赴美洲渡蜜月的费用?附条件之赠与;

B 甲对乙说:你成年之日,赠与奔驰轿车一部?附条件之赠与

C 甲对乙说:伊拉克战争终止之时,够油轮?附期限之买卖(到来确定,时期不确定)

D 甲对乙说:今年春节,参加你举办的明皇宫——八达岭——十三陵一日游。 ?附期限之旅游合同(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

案例1 因欺诈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坚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乃至1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第一,这是甲公司的业务;第二,刘某的权利已经过期。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一,法人合并后债务承担问题。民通44,合同法90

第二,撤销权已过期间,但仍可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郑老汉在老伴亡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副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副实际价值20万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征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过半个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一,郑老汉与王某之间买卖字画行为之效力如何?为什么?

第二,撤销权的消灭:期间经过+撤销权人放弃。

案例3 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副唐伯虎字画,误认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给乙。乙购得此画后,以1000元转卖给知情的丙。1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是真迹,价值50万。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问:

第一,甲是否有权撤销其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重大误解。民通73;合同法55条。1年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本案中应从何时计算?

第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丙构成恶意,因此被撤销之买卖可以对抗丙。

案例4台胞王某欲回大陆定居。经与张某协商,就购买张某一套楼房达成一致意思。因探亲期限届至,遂委托自己的侄子王甲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后由王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甲偷偷与张某的妻子刘某达成一致意思,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为王甲。并持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因王某索要买房契约和房产证书不得与王甲发生纠纷。王甲认为,自己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应归其所有,王某诉至法院。问:

1 王甲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通58;61;66,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时起无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之损失。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无效民事行为,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应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5无效的法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王某(14周岁)为了帮助好友张某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均因其未成年而未答应。后张某答应帮助刘某买些便宜黄金,刘某终于同意借款5000元给王某,王某转交给张某。后张某下落不明,无力还款。刘某多次要求王某的父母还款,均被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问:

1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借款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自始无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通61: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133: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对他人的损害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刘某明知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存在明显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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