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2-03-13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何赞民(以下称甲方)

买受人:张仁平(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洪江市黔城镇冰心路法院宿舍区从南至北第16号至23号共八个门面。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以甲方实际建筑物为准。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价格。
乙方按每个门面十万元价款支付甲方,共计八十万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将甲方购房款八十万元整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协助办理“两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0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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