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发布时间:2018-07-04 17:38:31

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随着财会【20177号文也就是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发生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条文也使得大家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受到姬金玲老师启发,我们审视一下22号准则第65条有关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会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此前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清晰,有的站在收入准则的角度来处理,有的站在金融工具准则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实现了会计标准层面的统一,也向原收入准则一样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概率介于50%95%之间,不含临界点自身.如果不是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比如被投资企业现金流量的恶化等原因,是可以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

但是反观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考虑股息红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也不介意相关股息红利是否已经纳入会计账簿体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法口径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当然由于免税收入政策的存在,调整的结果不一定朝着纳税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具体的调整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此处不再具体描述.

[企业所得税] 新的税会差异产生!<姬金玲 201752>

20173月末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版第65条强调了,对股息红利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增加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到的条件,即对能否收到钱的考虑.会计准则规定:”第六十五条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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