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课程”怎能如此下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01 22:28:39

语文课程怎能如此下定义

作者:杨先武

来源:《中学语文·教师版》2018年第12

        2011年岁末和2018年年初,教育部先后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新版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标修订版)对原课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语文课程作了十分明确的定性: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这是我国自语文独立设科以来首次给语文课程下定义。它基本上平息了语文界长期以来关于课程性质的争论,也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更有人对其大加赞誉。但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根据下定义的逻辑规则和语文课程自身的特点进行认真审视,就不难发现它的纰漏;如果将这一定性与其他课程的定性相对照,并进一步用语文核心素养(语言建构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文化理解与传承)来观照,就更能看出这个定性是不能成立的。

        一、下定义不能违背逻辑规则

        定性在逻辑上称为下定义,下定义必须符合逻辑规则,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概念(种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如果一个定义中的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出现问题,那么该定义就不能成立。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定义中的邻近的属概念。属概念亦称上位概念,它和种概念(亦称下位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由于属概念的外延大于种概念的外延(如的外延大于工具书的外延),因此其使用范围比种概念更广,人们对它更熟悉。而在这个定义中,邻近的属概念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却是一个我们未曾见过的陌生面孔,基础教育中的各门课程从未按照综合性、实践性非综合性、实践性进行过分类(事实上,没有哪门课程能脱离实践),究竟怎样认定综合性、实践性,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下定义不能把被定义概念归于一个没有明确标准的类别。同时,对于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可以做出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语文课程既属于综合性课程,也属于实践性课程;二是语文课程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这两方面的特点。如果是前者,那么在这个定义中就出现了两个属概念(定义中的属概念只能有一个);如果是后者,则应表述为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的课程。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符合逻辑规则。可以说,综合性、实践性课程是一个由定性者生造出来的概念(从语法的角度看,则是一个有歧义的短语)。除语文课程外,还有哪几门课程属于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即这个属概念包括哪些种概念,恐怕连定性者自己也说不清道不明。

“语文课程”怎能如此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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