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01942号 精品003

发布时间:2019-03-02 19:24:40

2019)浦刑初字第164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浦刑初字第1642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9]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8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51020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6119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通路右转弯时,疏于观察,致使货车右前部与在川南奉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被害人蒋秀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被害人蒋秀英倒地后遭货车右侧车轮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即让他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被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明春、唐飞君、张林等人的证言、行驶证、驾驶证、医学死亡证明书、鉴定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110接警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510日起至201910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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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人民陪审员马顺山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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