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08 16:37:16

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结算票据的管理,避免票据纠纷,规范传递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票据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3、术语

本办法采用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及以下定义。

票据:指在公司销售回款过程中出现的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等。

4、职责

4.1 供销处业务员负责票据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核,以及转让、退票等工作。

4.2 销售会计负责票据的登记、复审、核准等工作。

4.3 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终审、接受、记帐,以及管理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0 程序图

5.1 接收

5.1.1 销售业务员在货款回收过程中接到客户支付的票据后应首先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5.1.2 经初审未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后即可接收,并记入本人业务台帐该客户栏内,填写清楚该客户资金增减和余额情况。

5.2 复审

5.2.1销售会计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验证和复审。复审未发现不符合规定后由业务员、

销售会计分别在《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上签字确认。

5.2.2 《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应按产品分别建立,由分管会计负责管理。

5.3 终审

5.3.1 财务处出纳对销售业务员送交的票据按5.9之规定进行终审,无不符合规定后由财务处出纳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5.3.2销售业务员复印后将票据和复印件一并送交财务处,其中复印件由财务处存档(装入凭证,永久保存)。

5.4 退票

5.4.1 对于经审核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销售业务员、会计审核发现的,由销售业务员做退票或换票处理,同时在《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中进行登记,此时业务员不得送交财务处。

2)、财务处出纳终审发现的,应拒收并不得出具收款收据。销售业务员做好退票记录并到销售会计处填写《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销售会计在《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中标注“退回注销”字样。

3)、财务处已接收并向客户开具收据后,经银行确认票据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票据不能按期承付时,应由财务处出纳交销售会计并详细说明退票原因,销售会计做好登记,并负责更换或办理补救手续。

5.4.2 所有退回票据一律由供销处复印存档(保存期限不短于一年),复印时应将票据正反两面复印。

5.5 转让

5.5.1 对于存在轻微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由供应业务员进行试转让,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供销处销售业务员、会计登记后转交财务处;

2)、财务处开具暂收条,同时应在暂收条上注明存在何种轻微问题,收据由销售业务员暂时保存;

3)、销售业务员通知供应人员共同到财务处填写《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5.7.2规定办相关付款手续,供应业务员领取票据进行试转让;

4)、转让成功即可由销售业务员凭暂收条换取正式收据

对于未能转让出去的票据,其暂收条应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出纳通知承办销售业务员和销

售会计退票,具体按5.4.12)执行。

5.5.2 对于正常票据在转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付款申请,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写《 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

2)、付款后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及时交财务处。

5.5.3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6 对帐

5.6.1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销售会计、销售业务员每月核对一次往来帐,数据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每次对帐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经参加人员签字后供销处、财务处分别保存。

5.6.2 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银行出纳于每月10日前核对完应收票据,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处长汇报。

5.6.3 公司往来帐户余额欠对方公司的原则上不主动发放“询证函”。

5.6.4 当按客户帐户余额开具销货发票的,必须遵循“先对帐,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销售会计、业务人员三方帐目余额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开具销货发票。

5.7 追索

5.7.1结算票据拒绝付款的,销售会计、销售业务员应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7.2财务处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马上通知有关业务人员。

5.8 内部监督检查

5.8.1供销处长加强对内部承兑汇票的登记和传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天的《供销处收款记录》、《业务台帐》进行检查、审核。

5.8.2 财务处长加强对资金核算会计、银行出纳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每月对双方对帐结果进行审核。

5.8.3 供销处、财务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进行部门间的沟通,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5.9 审核要求

5.9.1 票据结算时销售业务员只可收取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

承兑汇票。

5.9.2 对于银行汇票、支票、本票等应审核以下几点:

1下列项目记载齐全:标明“支(本、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 票据字迹、印鉴清晰,易于识别,无任何涂抹、修改、压边痕迹。

5.9.3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除审核以上几点外还应审核以下几点:

1)、背书清晰,准确;各印鉴之间无压边现象;

2)、背书单位较多的,粘单接缝处的印鉴应清晰、完整;

3)、必须有“财务专用章”;

4)、法人印鉴不得是手写体

5)、出票人不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

5.9.4 票据的审核和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应收、预付帐款管理规定》、《销售程序和发票管理办法》。

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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