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7 06:04:13






(管理制度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
第三条全市行政范围内生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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