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3-08 04:11:27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出发,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
四、典型案例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3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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