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

TheNatureofFalseAlarmBehaviorandits
Regulation

作者:周其玉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出版物刊名:宜宾学院学报页码:77-85
年卷期:20152
主题词:“报假警”;行为定性;规制路径;和谐理念

摘要:“报假警”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既可能是事实性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更可能是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结合并偏重客观危害性的宏观标准对其进行认定。解决这一社会病态现象需要将法内循规与法外成规结合起来。在法律框架内,“报假警”行为应归入结果犯,并适用比例原则以解决公法间的衔接问题,以教育引导为主;法外,公民社会安宁意识的提高,自律的加强,社会和谐理念的理解,才是避免“报假警”行为的治本之策。

“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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