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社会形态再析

发布时间:2023-01-29 22:35:53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匈奴社会形态再析作者:马利清来源:《中州学刊》2011年第06摘要:于匈奴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以往的学者大多简单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或者认为其属于原始的氏族公社制、或者属于奴隶制社会、或者属于封建社会,还有的认为属于几者的复杂的结合体。通过对很多匈奴墓葬材料的研究,并结合文献的记载,对这一问题给以重新检视后可以看出,匈奴游牧社会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道路,其社会性质并不适用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关键词:匈奴;社会形态;社会性质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17508对匈奴社会性质的探讨,长期以来是学界热衷的话题。一些历史学家习惯于简单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结果就是坚信匈奴属于奴隶制社会。他们从史料中零落的记述中计算推导出匈奴蓄奴的庞大数量,如马长寿最初认为匈奴的奴隶数量约有70万,占匈奴总人150万的二分之一(后又修正为50多万);林幹推算匈奴奴隶约有30万,约占匈奴人口(盛时有200万,五单于争立时减为175万,南北匈奴分裂后,人口仅存150万)的七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包括沦为奴隶的族人、对被征服族群的民族奴役、对大量战俘和逃亡人口的奴役,构成了匈奴的奴隶制社会。但这种结论在今天大量出土的考古资料面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匈奴社会脱离了原始部落联盟之后是否经历了奴隶制?或者直接跃进到封建社会?甚或跨越了五形态论者的观点,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游牧文化特点的发展道路?颇值得重新探讨。一、前匈奴时期的部落联盟组织《史记·匈奴列传》记载:自淳维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这说明前匈奴时期已经存在氏族部落和时大时小不稳定的部落联盟组织了。而匈奴的第一个单于头曼不过是一个部落联盟的盟主而已。匈奴民族诸民族单位基于共同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和共同利益而聚集,以后随着力量的增强其民族单位不断扩大。但在冒顿单于建立匈奴帝国之前,其社会组织尚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氏族和不稳定的部落联盟阶段。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参照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的的社会结构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这或许可以为探讨匈奴社会组织提供某些参考。部分错居中国的狄人开始逐渐华夏化,由游牧生活走向定居的农牧生活,与华夏长期杂居,相互通婚、贸易,受华夏诸族影响,社会组织形态从原始氏族公社直接进入封建社会,与华夏族融为一体,无所区别了。而不少北狄部落仍俗逐水草,无城郭宫室。他们也处于剧烈的变化中,私有财产和阶级开始在原始氏族部落中出现,阶层分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氏族制度和血缘关系的羁绊与束缚,开始带有比较明显的地缘因素,集团首领在贵族阶层的支持下开始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利用特权,驱使众多的社会成员为他们修建城池、屋宇、坟山等宏大设施,甚至驱使一般成员从事掠夺战争,但这种变化还远没有使其社会性质发生改变。前匈奴时期,在游牧的氏族部落内部,牧场和游牧地属各氏族公社所公有,这种氏族公社的特征是生产组织和军事组织合二为一,每个成年男性氏族成员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战士,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正是这种生产组织与军事组织相结合的反映。这种组织形式是适应游牧和战争需要的最简单易行的一种方式,正如卫律所言: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故其急则人习骑射,宽则人乐无事,其约束轻,易行也。君臣简易,一国之政犹一身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匈奴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个体家庭私有牲畜的独立小经济。《史记·匈奴列传》载:战而扶舆死者,尽得死者家财。从考古发现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匈奴联盟成员——林胡、娄烦墓葬多见以马、牛、羊殉牲的习俗,男性和女性随葬品有一定差别,只殉葬羊的一般为女性,殉葬猪、狗的也为女性,男性墓使用马或马牛殉牲。性别与殉牲的种类、数量的关系反映了女性在农业、男性在畜牧业中的作用和各自对财产的占有情况。呼鲁斯太M2在人骨架上有27个马头作三行字形排列。桃红巴拉M1是一个35岁的男性,殉葬有马头7具,牛头4具,羊头2具。其中的马嘴中尚有马衔,头两侧散有马面饰,这应当是死者生前骑乘的马,属私有财产。桃红巴拉M2是一个3岁左右的幼儿,殉牲计有羊头42具,马头3具、牛头4具和牛蹄骨若干,置于生土二层台上,层层迭压。这个幼儿的殉牲数量不比M1的成年男性少,只是以羊为主,而M1的成年男性是以马为主。从这两座墓的情况分析,3岁儿童的殉牲应是从他的家庭继承来的,种类是与他的身份一致的。从他的其他随葬品来看,仅有角器、骨器、环饰、管饰棍棒头和容器,这些都可以看成是他生前的用品,这里不见短剑和刀、斧一类的工具和武器。从这个墓可以看出当时人们从家庭中继承的财产主要是畜群,而不是工具和武器等物品。在一些墓葬中,比如阿鲁柴登随葬大量的金银器,十分豪华奢侈,而另一些墓中仅一两件日用器物,说明匈奴社会内部贫富悬殊已十分明显,阶级的差别已经出现。《史记》和《汉书》均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满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私有财产已为社会所确认,并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护。因社会存在贫富不均而产生了,同时产生了为保护私有财产而惩罚偷盗的法律,当然这种法律还是十分原始简单的。所以,有学者得出结论:公元前2世纪以前的匈奴社会是处于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氏族社会阶段。二、从文献记载看匈奴帝国的社会组织结构在人类历史上,从民主的公选到固定于特定的部落内特定的氏族中的公选,到彻底废弃公选由实力决定而后世袭,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的。冒顿单于杀父自立正是世袭制初期不稳定状态的反映。从匈奴社会单于继承制度来看,父子相继和兄终弟及在事实上一直是存在的,按照这种继承制的发展程序来看,最初应该是兄终弟及的,等兄弟行列依次传完后,再轮到下一代的兄弟。这种继承制度是和古代氏族同居共财的经济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到匈奴建国以后,规定单于子弟的官爵谁升到左贤王的位置谁就可以继承王位,这是氏族制残余和新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的社会发展因素结合的产物。是一种落后的不健全的世袭制度,尚处于刚刚由部落联盟公选制度脱胎出来的过渡状态,在整个匈奴帝国时期,王位的继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常常由此产生争夺王位的内部斗争。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匈奴帝国灭亡。但是,挛鞮氏把持了匈奴单于的最高权利,其他的世袭官职被呼衍氏、兰氏、须卜氏等贵族大姓把持,这也是明确的事实,这种世袭权利和等级制度一经建立,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权利机构的作用便随之消失。而为维护和保障这种特权,保护私有财产免受侵犯,维持政权的社会秩序,一个以单于为首的政权和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便产生了。它有层层统辖的权利机构,这个机构在组织上特点鲜明。单于庭是政权机构的最高权力中心,它直辖匈奴中部地区,单于总揽一切军政大权,匈奴语称为撑犁孤涂单于天子。左贤王庭,管辖匈奴东部领土,匈奴人以左为上,左贤王的权利地位仅次于单于,故常以王储为左贤王。右贤王庭,管辖匈奴西部领土。这三部分各有自己的领地和部众,各自在自己的辖区内相对独立地实行统治。左右贤王以下有左右谷蠡王,他们也各有分地,在各自的驻牧地建有王庭,谷蠡王以下有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侯等二十四长,他们被称为万骑。统辖军士万骑以上,下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官职,各以权利优劣、部众多少为高下次第。他们既是生产管理者,又是军事长官,层层相属,组成了各级统治阶层,各归所属的左右贤王庭直接领导,左右贤王都由单于的子弟担任,在政治上隶属单于统一领导,三权并立,带有明显的部落联盟残余和军事民主制的遗留特点,同时军政大权又集于单于一人之手,具有专制集权特征。但匈奴基层统治单位仍是部落和氏族组织,其中以挛鞮氏和与其联姻的呼衍氏、须卜氏、丘林氏、兰氏四大贵族为中心,还包括许多非匈奴的氏族和部落——东胡、月氏、楼烦﹑白羊河南王、浑庾﹑屈射﹑丁零﹑鬲昆﹑薪蔾以及西域诸国,这些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在政治上隶属于匈奴,对匈奴负有纳贡的义务,匈奴人很少强迫他们的人口迁入匈奴,他们大多保持着旧有的氏族组织,似乎一如既往地维持着旧有传统、社会组织和生产关系,并未因纳入匈奴统治和加入匈奴联盟而使自身结构发生质的变化。所以匈奴的统治机构显然是非常松弛和不稳定的,其政权性质只是一个军事、行政的联合,是暂时的、不固定的。这也为匈奴日后的多次分裂埋下了伏笔。一旦中心氏族的军事力量减弱,联盟就立刻面临瓦解的威胁。氏族制下的匈奴社会组织基本上是军政合一的。社会最小单位是(帐),为一户人家,每帐出一骑,合十为什长,百骑为百长,千骑为千长,直到万骑,由二十四(万骑)长统领。大规模的游牧迁徙和对外战争就是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极其简单。由此看来,匈奴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了原始的部落联盟残余,又具有奴隶制度的野蛮掠夺特点,同时,又具有某种家长制的因素,在汉文化的影响下,甚至表现出社会组织形态的某些更为先进的特点,如统计人口和牲畜,按人头和牲畜头数征收赋税、编入骑兵;在被征服民族设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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