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30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学字〔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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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已经201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自201191日起施行。20071010日公布施行的《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及奖励办法》(嘉院学字〔200727号)2008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嘉兴学院 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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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18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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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和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培养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和集体两类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级别分为省级、校级。

第三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有:标兵班级、文明寝室。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第六条 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含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者); 2.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各项集体活动者;
3.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在寝室有违规违章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含2次)。

第四章 具体评比条件及比例
第七条 标兵班级评比条件:
1.遵纪守法:全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积极上进:班级干部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全体同学工作积极,党员比例高,班集体考核学年总评成绩名列学院前列;
3.学风优良: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习风气浓厚,四、六级英语合格率、奖学金获得人数领先;
4.班风活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一定名次;
5.特色明显:在本年度中开展了有一定影响、一定意义的特色活动。
第八条 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1.遵守《嘉兴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每周内务检查评分为A级。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 1.非学业因素测评列班级前25%;

2.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成绩优良或为集体争得一定荣誉者;
3.两学期累计获得五类奖学金中两项及以上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在班、团支部以上学生干部中产生,优秀的寝室长可参与评比;
2.非学业因素测评列班级前25%;
3.两学期累计获得五类奖学金中一项及以上者;
4.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5.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本科毕业生须获得学士学位;
2)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本科日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专业日语二级;本科艺术类专业毕业生须通过浙江省英
语三级或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达426分;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达426分;
3)本科生(四年制)在校期间累计四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本科生(五年制)在校期间累计五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
4)荣获各类学科竞赛省二等奖及以上和考取研究生、公务员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学院指标。
2.省级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中的第1、第2条; 2)本科生(四年制)在校期间累计五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本科生(五年制)在校期间累计六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
3)荣获各类学科竞赛省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
3.校级荣誉称号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二条 各类荣誉称号评定比例
1.标兵班级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5%,文明寝室的评比不设比例,符合条件即可申报参评;
2.优秀学生为全学院学生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为全学院学生数的3%,各学院学生会干部可推荐3名;
3.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数的10%评选;
4.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优秀学生干部 3名,校级优秀毕业生1名,不占学院比例。此项工作应征求相关学院意见,进行民主推荐,协商评定,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以设院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具体评比办法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
文明寝室评选在每年年底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进行;其他荣誉称号评选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评选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其他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统一部署,各学院负责实施。
2.标兵班级的评选:由学院根据评比条件推荐名单,经公示、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3.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经班级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以学院为单位,初步产生校、省两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在学院内公示,进一步听取任课老师及学生的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毕业生应在学院内进行复议;
2)各学院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填表盖章后,连同先进事迹统一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的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报学校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如在毕业实习、毕业答辩、毕业离校阶段发生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类个人校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校级标兵班级获得者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班级活动经费500元。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由资产经营公司发文表彰。 第十九条 院级荣誉称号由各学院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对已获各类奖励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学生。2008级学生评优继续适用《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及奖励办法》(嘉院学字〔200727号),待2008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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