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30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学字〔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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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已经201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的《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及奖励办法》(嘉院学字〔2007〕27号)待2008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嘉兴学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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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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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和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培养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和集体两类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级别分为省级、校级。
第三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有:标兵班级、文明寝室。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第六条 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含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者); 2.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各项集体活动者;
3.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在寝室有违规违章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含2次)。
第四章 具体评比条件及比例
第七条 标兵班级评比条件:
1.遵纪守法:全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积极上进:班级干部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全体同学工作积极,党员比例高,班集体考核学年总评成绩名列学院前列;
3.学风优良: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习风气浓厚,四、六级英语合格率、奖学金获得人数领先;
4.班风活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一定名次;
5.特色明显:在本年度中开展了有一定影响、一定意义的特色活动。
第八条 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1.遵守《嘉兴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每周内务检查评分为A级。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 1.非学业因素测评列班级前25%;
2.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成绩优良或为集体争得一定荣誉者;
3.两学期累计获得五类奖学金中两项及以上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在班、团支部以上学生干部中产生,优秀的寝室长可参与评比;
2.非学业因素测评列班级前25%;
3.两学期累计获得五类奖学金中一项及以上者;
4.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5.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本科毕业生须获得学士学位;
(2)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本科日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专业日语二级;本科艺术类专业毕业生须通过浙江省英
语三级或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达426分;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达426分;
(3)本科生(四年制)在校期间累计四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本科生(五年制)在校期间累计五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
(4)荣获各类学科竞赛省二等奖及以上和考取研究生、公务员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学院指标。
2.省级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中的第1、第2条; (2)本科生(四年制)在校期间累计五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本科生(五年制)在校期间累计六次荣获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
(3)荣获各类学科竞赛省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
3.校级荣誉称号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