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元区新林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8-09-12 14:03:09

株洲市天元区新林小学章程

株洲市天元区新林小学位于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创办于1976年,是一所公办体制的学校,隶属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新林小学坚持以“立德崇文”的校训,让孩子“健康快乐”,幸福成长”为办学理念,以创建“现代化农村小学”为办学目标,努力创设教师爱岗,学生乐学,人民满意的创新型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校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进行自我管理的实施准则,是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林小学,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 邮编:412000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益类事业单位,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校招收天元区教育局所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学校规模为六个年级6教学班以内,学额为200人以内。学校采用汉语普通话授课。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办学思想: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三个面向”为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育人为根本,以学生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宗旨,以培养“五爱、四有”具有创新精神的新人为目标,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质量为生命,建设一支适应新课程的教师队伍。实施制度化、目标性的管理,营造合谐校园。创设教师爱岗,学生乐学,人民满意的创新型学校。

第七条 发展目标:构建农村小学素质教育模式,探索农村小学义务教育的发展之路。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建设好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设好校园环境,完善教学设施设备,认真搞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五爱、四有”新人,使学生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处事,学会生活,善于创新。具体包括: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小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爱美情趣。

教师培养目标:学校注重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业务精,结构合理,会探究的师资队伍。

学校精神 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校训:立德树人、崇文尚美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教风:严谨、敬业、爱生、创优;

学风:活泼、主动、求真、进取

校徽:

校徽设计:我校的校徽颜色为充满生机勃勃的黄色和绿色组成,代表我校致力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接班人,为社会创造有希望、有价值的小主人、小强人、小能人。中间是一个运动的人的形状,上面的人头是一个太阳,手上拿着的是一个风筝,意味着我们要培养学生放飞希望,拥抱明天的积极乐观的态度。

校庆日:每年九月一日(新学期的第一天,新林的新希望)

校歌:暂无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务主任、学校党支部、少队辅导员和其它人员。

第十条 本着“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学校内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标,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 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 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3.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改善教学卫生和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建好劳动教育基地。

5.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实行一支笔批核。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6. 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7. 按照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8.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少先队、家长委员会、关工委等组织,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 副校长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全校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利机构,教代会成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物决策等重大事项。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给予奖励或处分。

(三)审议学校章程、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各项制度。

(四)代表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监督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 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学校工作需要决定。会议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纲要。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学校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对校长负责。校委会由11人组成,教师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一般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教代会并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

(二)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

(四)制定学校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和修改学校各种方案和规划,审议批准各项大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校委会会议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校长有权提议召开校委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校长不能直接行使权力,可由校长提名临时委任校委会委员代其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教职工的业余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教师、学生的监督。

(三)指导教代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年级教研组、班主任工作,领导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等工作,管理教导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导处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总结评定。

(二)负责指导教研组(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合理安排教师和班主任工作。

(四)制定学校教研、教科研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检查指导、验收推广、总结表彰等工作。

(五)负责教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管理、指导工作。

(六)组织常规性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和活动;负责组织全校性的教育教学活动。

(七)研究教科研发展趋势,组织教师教育教学理论学习;组织、指导教师进行教改实验,并及时总结推广。

(八)深入教育教学实际,全面掌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定期主持召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会议,布置落实行政会议的决议,研究解决有关教育教学工作问题。

(九)了解和掌握学生品德、学习情况,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和家长会。

(十)组织和领导教务行政工作。建设好实验室、电教室、图书室,搞好教育教学档案、学籍管理及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十一)组织安排学生的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工作,抓好体育课及眼保健操、间操,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搞好卫生保健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 总结评定。

(二)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三) 加强学校教室、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四) 定期对教室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努力办好食堂,方便师生就餐,热心为师生服务。

(七)管理好学校图书室、实验室、仪器室。

(八)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五条 少先队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少先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少先队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班推荐,经学校行政会议审核确定,任期1年。学校定期不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成员会议。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研究和制定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改进。协调并促进学校家庭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家长委员会应积极向家长社会宣传解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在了解学校的工作状态、关注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反映和要求,并与学校一起研究解决办法。帮助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家长委员会成员帮助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动态改革,帮助家长树立先进的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家庭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外,要积极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的一些教育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开放式课堂、家长会等。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利用家长会的机会,搜集家长对学校的建议、意见,开会时在家长委员会上提出,学校对家长的意见做进一步研究改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成立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校务公开公示栏,对经常性事务定期公开,对阶段性事物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校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法规方面:

主要是涉及到教育工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主要条文。

(二) 规章制度方面:

1 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2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 有关民主建设制度,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4 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职责分工岗位责任;

5 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调动,职称评定、评优奖惩,医疗住房待遇等;

6 学校招生工作,包括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范围等。

(三)财务管理方面:

1 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2 学校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社会捐资助学情况;

3 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供应资金使用等情况。

4 学校教代会议案、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

5 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积极进行平安校园建设,制定下列制度: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保卫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值班制度;新林小学门卫工作制度;校外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食堂管理员每日工作流程;新林小学安全管理职责责任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学校领导包干制度;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学生食堂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问题行为学生、心理不良学生、留守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的登记帮教制度;学生请假制度。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特点,制定预防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完善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硬件建设。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组织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审计等管理部门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监督并定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中小学生德育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总结。

第三十三条 针对不同年级的不同特点,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五爱”教育,抓好学生基本道德品质行为教育,抓好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爱国意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思想品德课教学,积极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考试方法,发挥其主渠道作用。

要寓德育教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建立各科德育渗透制度。

要加强班级管理,建设好班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要寓德育教育于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之中,丰富校园生活,建设校园文化,加强对学生课余生活的管理和指导。

要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要从严治校,校长率先垂范,师生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指导,学校中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自觉地承担着促进学生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的职责,无论是校内、校外,还是课上、课下,教师们心中都要装着德育。要教育学生树立民族意识、国家观念,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立志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树立公民意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树立法制意识,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讲科学,不迷信,具有自尊自爱,诚实正直,积极进取,不怕困难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分辨是非,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诚信教育、文明行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寓德育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学生成为家庭里的好孩子、学校里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公民。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加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教育”,全方位育人。

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班主任学习德育理论,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指导班主任工作,培养典型,交流经验,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

要帮助少先队组织进行德育工作,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第三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家庭教育,争取家长良好的配合,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学校与家庭教育的一致性。

要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建立校外辅导员队伍,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一次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教学工作中,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三十九条 坚持领导听课制度。校长及其他班子成员每学期不少于20节,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要改革和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建立较为科学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必须使用国家教材审定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必须经旗教体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各类教辅用书,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订阅,

第四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电教资源开展电教教学,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益。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开设多种多样的课外活动课,活动课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要加强对活动课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教师、有教案、有场地、有检查、有总结。

第四十四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时间五、六年级最多不超过6小时,其它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节假日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一年级原则上不留作业,二、三年级作业量不越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六条 正确使用《小学生素质教育手册》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学生,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校运会,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出发,发挥其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九条 以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为目的,以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同学解除心理困扰,增强心理适应能力,努力开发个人潜能,促进同学全面成长为宗旨,组织 开展面向全校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包括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的相关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低、中、高年级三个教研组,组织教师按所教年段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内成员推举教研组长。教研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切合本组实际的教研组工作计划。

(二)检查本组内教师的教学常规工作,对教研组工作进行自查。

(三)组织组内教师进行教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进行案例分析研究等。

(四)认真开展教研组活动,每学期集中教研活动不少于四次。

(五)组织本组教师参加校级、镇级教研活动,指导开课教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六)关注本组内青年教师的成长。指导青年教师钻研教材、备课、上课、批改作业。

(七)作好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八)组织本组教师制定教学研究课题,审阅测试卷,组织教学质量分析,做好本组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参与本组教师教育、教学情况的考核和评议。

(九)协调好本组的工作和人际关系,促进本组教师在思想上、业务上的交流,努力提高本组的教风和组风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生守则”“教学常规”“行为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创立良好的班级文化。注重完整性、尊重个性差异、培养创造性,以学生发展为本。更需让全体学生参与到班级管理中去,成为班级管理的主体。倡导把教室还给学生。 充分培养学生的组织和发挥班干部的带头作用,桥梁作用和监督作用。每月召开两次班干会,讨论集体重大事情和交给班干部工作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 认真制定本校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之中,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常规管理程序,建立学校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管理、应用、维护、培训和教研工作日志,并科学整理归档。

第五十四条 学校现代教育设备和资源必须建立明细登记账簿,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要有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设备资源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按规定开齐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促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广泛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将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资源开展的教学教研活动,纳入教学工作考核指标。

第五十七条 鼓励学生应用信息技术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第五十八条 制定教师信息技术培训计划,积极选派教师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努力培养具备较高信息技术素养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学期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教学资源添置以及教师相关培训,确保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持续发展。

第六十条 把科研兴教作为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每位教师都应认同学校的科研方向,并主动地、能动地成为教育科研的主人。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发挥教学工作中的集体优势与智慧,以培养青年教师为重点,多渠道创造条件,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完成本职本职工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备课、上课、批改、辅导,加强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 要加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制定全面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教师制度。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教师不得随意在校外兼课,不得随意参加课外、校外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十六条 要合理安排使用教师,按照科学的层次和结构,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把工作需要和个人志愿、服从分配和尊重教师结合起来,做到人尽其才,扬长避短,实行教师工作大循环与小循环结合的制度。

第六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责任制,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第六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教师政治学习制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六十九条 要关心爱护教师,妥善解决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七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考核得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在校学生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四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七十五条 学生修业年限六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六年者,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班主任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十九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八十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八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八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九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九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师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师进行体检。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 其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六)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七) 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 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九十七条 办学条件及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地方政府支持,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努力逐步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室、场地、设备、教学仪器、现代教学媒体、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尽力使校园环境达到规范要求。

第九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室、场地、设备、教仪、现代教学媒体、图书资料。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教室、场地和设备、设施,及时维护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改造,确保学生安全。

第一百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开展勤工俭学,实现育人创收。勤工俭学收入主要用于公业务费的补充,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资助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收费时统一亮证收费,并出据收费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历行节流开源,增收节支,认真履行经费收支审批手续,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原则,建立内审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每年的经费收支预决算交校务会审议,审议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收支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分析一次,每月财务报表向教职工张榜公布。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通过聘请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教育。

第一百零六条 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线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综合治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所等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等。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投身教育局倡导的区域教学联盟活动,拓展教育视野,实现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后,经校务委员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区教育局申请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或不适合学校发展需要时可由校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天元区新林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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