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
1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2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见附件2)并提供新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涉及外国国籍的人才缴存的,另须提供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时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见附件3),并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见附件4),同时提供如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最近24个月社保证明;
3
(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银行结算账户;
(七)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供)。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可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做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
4
之间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计算时采用“见角进元”法,即以元为单位取整,见角进元,逢分舍去。
第五章 汇缴、补缴和退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日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5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 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