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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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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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见附件2)并提供新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涉及外国国籍的人才缴存的,另须提供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时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见附件3并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见附件4),同时提供如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最近24个月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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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银行结算账户;
(七)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供)。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可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做调整。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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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计算时采用“见角进元”法,即以元为单位取整,见角进元,逢分舍去。

第五章 汇缴、补缴和退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10日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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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 公积金专户内(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对采用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存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缴存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八条 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该单位汇缴方式转为自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不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的还需提供社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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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办理时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

第六章 降比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件6),并提供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缓缴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见附件7),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缓缴报告;
(二)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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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信息: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二)账户信息:付款名称、付款账号、付款银行; (三)汇缴方式;
(四)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并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二)单位托收账户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三)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账户下已无职工在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单位要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8),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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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不再使 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上级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文件。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企业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第八章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见附件10),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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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
(一)同城转移
职工到本市新就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个人账户已封存且无欠缴金额,由调入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附件11),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异地转出
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已在调入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可向调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调入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异地转入
职工由本市以外地区到本市工作,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调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在本市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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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也可由单位凭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第九章 计息

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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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止,每年的6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结息当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章 网上办理和查询
第四十二条 在公积金管理部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单位可申请开通网上业务。缴存单位登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单位信息变更、汇缴核定查询、补缴、单位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缴存人信息变更、缴存人状态变更、缴存人转移、缴存人信息查询、年度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
第四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授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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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办理或在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缴存职工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申请或自助服务设备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复核。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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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准确的证明材料。单位或职工存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19-9号)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照该办法对单位或职工采取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均应提供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业务相关表格可在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业务相关协议文本可在柜台领取,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无法采集获取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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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61 日起施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1533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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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单位公积金账号:




单位送缴□单位托收□ 财政送缴□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隶属关系 银行账号 单位发薪日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单位设立日期 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证件号码






单位 % 个人 %


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注: 1.在单位缴存登记时填写本表。
2.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及组织机构类型参照附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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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单位经济类型
序号 1 2 3 4 5 6 7 类别名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自由职业者 类别名称 中央、省驻常单位 财政拨款单位 非公企业 其他 类别名称 中央 市、地区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类别名称 企业法人 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其他 事业法人 事业其他 社团法人 社团其他 行政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 工会法人 其他机构
2. 单位所属行业
序号 1 2 3 4 3. 单位隶属关系
序号 1 2 3 4 5 6 7 4. 组织机构类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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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缴存人数: 月缴存金额:
缴存 公积金联系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合计
基数 补贴 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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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业情况 本人月收入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手机号码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其他□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申请人 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账户,承诺以上填写信息均准确无误。
2.遵循《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遵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相关条款,承担缴存托管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同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调用、核查本人相关信息。
4.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公积金管理 部门 核准意见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缴存基数: 元;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首次汇缴年月:

经办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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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甲方: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丙方: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同时,《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甲方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业务。
三、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纳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四、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款项,应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并保证缴费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委托丙方扣收乙方应缴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日期为每月10 (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授权丙方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付款账户)按甲方提供的汇缴金额自动划款,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乙方姓名: 乙方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 付款账号: 六、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确保在转账日付款账户状态正常。如在甲方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因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支付给甲方的,乙方应及时补足缴费金额或通过其他方式缴存。如连续欠缴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办理乙方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如乙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缴存资格,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七、乙方付款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乙方授权丙方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如因乙方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的,则由乙方负责补足。
八、乙方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甲方、丙方联系,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九、乙方如需变更付款账号,应重新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如因丙方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乙方开立在丙方处付款账号的,本收付款协议书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丙方应主动将对应账号变更信息通知甲方同步进行调整,并将变更后对应的新账号通知乙方。

十、乙方未及时变更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而擅自撤销付款账户,致使协议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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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一、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二、乙方因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改由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转移合并至新单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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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职工账号


姓名

补缴原因


补缴月份


补缴金额
本次合计
本页
人数 金额

小计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注:1.表在职工未及时缴存、漏缴、少缴或者其他原因需补缴时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补缴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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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经办人 降低缴存 比例之前 缴存情况 单位人数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原因(附申请报告)


已缴交至 是否存在欠缴情形: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
% 月至 月,共 个月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代表签名或工会盖章: 处(科)室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名:
单位工会
或职代会 意见

公积金 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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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7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单位公积单位名称

金账号
单位经济 法人代表

类型
经办人 公积金 缴至年月 申请缓缴期限 累计缓缴金额

联系电话 应缴人数

月应缴存


月至 月,共 个月




单位 个人

补缴计划
公积金缓缴原因(附申请报告)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工会 或职代会

代表签名或工会盖章: 意见
处(科)室审核意见:

处(科)室负责人签名:
公积金 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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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8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所属区域 隶属关系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 托收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缴存类型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缴存比例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内容


公积金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经审核,同意办理。

注: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2.单位名称变更时,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3.收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变更时需重新签订缴存结算方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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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单位公积金账号 邮政编码 开户日期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③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经济⑤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类型
⑦其他 ②国有企业□ ④外商投资企业□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缴存比例 单位( % 个人( % 公积金补贴( /月) 经办部门
销户原因 注销前开户人数 注销前缴至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撤销□ 兼并 转出 其他

注销前在缴人数 注销前累计余额

经审核,同意办理。 我单位因上述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经办人: 申请单位(公章) 处(科)室负责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申请时间:
经办人: 报送日期:
注: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2.办理注销登记前单位必须缴清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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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

单位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职工公积金账号


姓名

单位公积金账号: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注: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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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单位公积 金账号
单位名称 职工帐号 身份证号码 转移金额 (大 写)




单位公积 金账号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转移原因








该职工从 月起由本单位汇缴,工资基数 元,月缴存 元。
经办人:

经办人:



公积金中心盖章: 转入单位盖章
注: 表一式三份,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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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职工姓名


身份证件
号码
手机号码 现单位名称
转出地中心名
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原单位名称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类型


职工声明:
1.授权 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地中心)将本人以上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递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并将转入资金计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授权 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出地中心)于接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3.住房公积金转移实际金额以转出地办理账户转出时的账户本金余额及计结利息合计为准。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提出异地转移接请。

申请人签字: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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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所属年月: (
本月增加汇缴金额 ①启封 ②调整月缴存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职工 公积金 账号

人数
本页小计

本页合计



摘要

缴存基数 金额
月缴存额

本月减少汇缴金额 职工、封存
职工 公积金账号 本页小计
本页合计


原因 人数
月缴存额 金额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报送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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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条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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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六条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 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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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材料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情形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核对、核查。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均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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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属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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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的申请提取的,提供人才认定证明。高端(含)以上人才是指先向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人 35


才认定申报,并取得相应人才认定证明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书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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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两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分为: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委托按月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本息提取;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
4)提前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 2.按不同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嘉兴行政区域内,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 37


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职工,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宅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商贷在非本市的职工申请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支行可获取其贷款合同以及还款明细清单,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宅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商贷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借款人须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 38


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已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商贷所购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贷款银行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施行“先还后提”。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涉及城市品质提升的,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贷款职工须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
(三)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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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二)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中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汇总表。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专用拨付单》。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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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申请提取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六项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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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三年内未按年提取的,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
(三)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 4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取频次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
3.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本金或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本金应达到提取额度方可提取,且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职工贷款银行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施行“先还后提”,提取时间为还贷时间一个月内。
4. 职工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贷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或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且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偿还商 43


贷本息两种形式提取在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额。
2.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本息;
3.提前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
1)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贷款留存额外)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贷款留存额外)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
2)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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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两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如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时,可办理销户提取。
涉及城市品质提升的职工以及高端(含)以上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属患重大疾病(持有医保部门规定病种诊历本)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自行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除外)、第八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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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四条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根据职工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对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可积极利用以下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可以办理提取的线上渠道如下:
1)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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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里办手机app 3)市政务自助服务一体机; 4)受托银行手机app
5)其他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授权的渠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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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61日起施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公积金2015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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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贷款。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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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报备;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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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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