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发布时间:2014-12-16 08:48:45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案)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4

正文 5

一、 锌业股份基本情况 5

(一) 设立情况 5

(二) 股本结构 5

(三) 被申请重整情况 5

(四) 资产负债情况 6

(五) 偿债能力分析 7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8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8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9

三、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一) 担保债权组 9

(二) 职工债权组 10

(三) 税款债权组 10

(四) 普通债权组 10

10

(一) 担保债权组 11

(二) 职工债权组 11

(三) 税款债权组 11

(四) 普通债权组 11

12

12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4

八、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5

九、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一) 偿债资金的分配 15

(二) 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15

(三) 转让债权的清偿 16

(四) 未确认债权的清偿 16

(五) 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16

(六)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6

(七) 破产费用的支付 17

(八) 共益债务的清偿 17

(九) 债权的提前清偿 17

(十) 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17

(十一)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8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破产法

20076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葫芦岛中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锌业股份债务人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经葫芦岛中院指定为锌业股份重整案件管 理人的锌业股份清算组,管理人即锌业股 份清算组

重整计划

锌业股份重整计划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有色集团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债权人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锌业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股东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的锌业股份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未申报债权

锌业股份账面记载的,且在锌业股份进入

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

为锌业股份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北

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咨字[2013]078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

转增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以锌业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让渡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锌业股份全体股东无偿让渡的股票

重整计划之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

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

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之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院裁定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五项的规定,

在锌业股份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 及葫芦岛中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 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锌业股份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 葫芦岛中根据债权人葫芦岛银行的申请2013131日依法裁定受理锌

业股份重整一案,并于201325日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工作。

管理人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包括对锌业股份 实施接管葫芦岛中院申请锌业股份继续营业审查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 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向锌业股份的债务人催收债聘请评估机构对锌业股 份资产进行评估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锌业股份债权审查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 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锌业股份的实际情况并在 充分考虑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供债 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事项进行表决。



正文

一、锌业股份基本情况

(一) 设立情况 锌业股份系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129号文件批准,

由葫芦岛锌厂作为主发起人,以募集方式于19937月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611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98299号文锌业股份 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1997626日,经深交所深证发[1997]250号文批准,锌业股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751。锌业股份经营范围包括锌、铜冶炼及深加工产品、硫酸、镉、铟综合利用产品加工,有色金属及制品加工;非贵重矿产品购销等。

(二) 股本结构

锌业股份总股本为1,110,133,291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有色集 团为锌业股份的控股股东,共计持有369,557,807 股锌业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33.29%

有色集团由于同样长期陷于经营及债务困境,经债权人申请,葫芦岛中院于

2013131日裁定受理有色集团重整一案。

(三) 被申请重整情况

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锌业股份自200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 且日趋严重以致公司拖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资不 抵债。锌业股份曾在2009 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退市风险警示措施。虽然公司通过各种措施勉强实现了扭亏但由于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基本面难以得 到实质性改善2010年起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再度出现亏损2013

5月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葫芦岛银行葫芦岛中院申请对锌业股份实施 重整葫芦中院经审查后2013131日作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葫芦岛银行的重整申请,并于201325日作

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四) 资产负债情况

1 负债情况

截至20131031锌业股份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共计6,939,219,434.72

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3,000,146,297.50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

163,625,850.19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3,775,447,287.03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

3,706,509,342.0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004,512,699.81元、普通债权

2,701,996,642.25元。

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但尚未经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762,918,902.4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606,718,241.31元、税款债权为

119,842,416.07元、普通债权1,036,358,245.04 元。

此外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确认的债金额为1,374,128,003.45

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518,414,769.69普通债权为855,713,233.76

元。

经调查,锌业股份的职工债权总额约为60,188.70万元。

根据锌业股份财务账簿的记载,尚有约13,116.83万元普通债权未向管理人 申报。

2 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2013131日为评估基准日,

锌业股份现有全部资产评估总值为1,580,436,814.23元,其中担保财产的评估总

值为793,138,718.80元。

(五) 偿债能力分析

1. 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锌业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能够按

评估价值158,043.68万元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

中的77,389.39 万元将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担保财产及其他财产

变现所得80,654.28万元,在支付破产费用4,000万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以及聘用工作人员 和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并依次偿还职工债权60,188.70 万元、税款债权本金部

11,984.24万元后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变现所得为4,481.34

万元按照普通债权总额594,981.98万元进行分(包括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

确认的普通债权369,457.15万元、尚未确认的普通债权85,571.32万元、欠缴税款滞纳金4,378.34元,以及担保债权中未能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135,575.18万元),锌业股份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75%,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目

清偿测算(单元:万元)

备注

评估资产值

158,043.68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

77,389.39

减:破产费用

4,000.00

减:职工债权

60,188.70

减:税款债权

11,984.24

欠缴税款本金部分

可偿付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

4,481.34

需偿付普通债权

594,981.98

普通债权清偿率

0.75%

2. 实际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可能低于预估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锌业股份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75%。但管理人认为,这一比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锌业股份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上述比例并不乐观。

锌业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前提,一方面为资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 估机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锌业股份的实际资产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臵实践 经验锌业股如果破产清算主要资产中的房屋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价值 会大折扣并且处臵时间也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下属子公司多数资不抵债 权的流通性差等因素都将影响资产处臵工作的实际效果破产清算进程可能变得 较为漫长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处臵资产也需缴纳 巨额税费基于以上因素锌业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比例可 能大幅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预计。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锌业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锌业

股份进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 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锌业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同时安排 对锌业股份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

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止201311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锌业股份全体股东组成 述股东在20131122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



毕前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锌业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29,973.60 万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转增后锌业股份总股本将由111,013.33万股

增至140,986.93(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公司实际登记确认 的数量为准)。

2. 全体股东让渡股票

全体股东按照10%的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锌业股份股票,共计让渡约11,101.33万股(最终让渡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通过中证登深圳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及让渡股票合计41,074.93万股,全部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 的需要处臵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如有剩余则 用于提高锌业股份的经营能力。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

(一) 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129,645,710.81元(包括已经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 的债1,004,512,699.81元、已报并管理初步认的债606,718,241.31元及已申报但尚未审查完毕的债权518,414,769.69元),共计9 家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假定担保财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则有财产担债权中有773,893,920.38元可

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1,355,751,790.43 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约为60,188.70万元,该组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

(三) 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119,842,416.07共计3家债权人该组债权按100%的比 例清偿。

(四)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总额为4,594,068,121.05元(包括已经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2,701,996,642.25元、已申报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1,036,358,245.04

及已申报但尚未审查完毕的债权855,713,233.76 ),共计428家债权人。此外,

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偿的1,355,751,790.43元债权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方和清偿方案接受清。因此,普通债权的最终总额为5,949,819,911.48元,共计431家债权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锌业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75%。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组债权作如下调整:

1 对本组每家债权人15 万元以下(含15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

2 对本组每家债权人超过15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 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能够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部分共计773,893,920.38 元,由锌业股以现金方式在二十四个月内分两期清偿完毕自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 定批准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偿还50%并同时向债权人支付当期偿债资金自法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组债权中其余1,355,751,790.43 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需作为普通债权照普通债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 得清偿。

在锌业股份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 设定的抵押、质押手续,并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锌业股份应当保持担保财产的完整性,锌业股份处臵担保财产应提前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锌业股份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处 臵担保财产的或因锌业股份原因造成担保财产灭失的锌业股份应按照担保财产 的评估值立即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担保财产的实际处臵所得高于评估值的 业股份应就担保财产按照实际处臵所得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该债权人就担保财产 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部分仍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组调整和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由锌业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后按照有关规

定清偿,其中经济补偿金等在锌业股份与相应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三) 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由锌业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后按照有关规

定清偿。

(四) 普通债权组



本组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由锌业股份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本组每家债权人超过15万元的债权部分锌业股份按照5%的比例以现金 方式在二十四月内分两期清偿完毕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 每十二个月偿还50%并同时向债权人支付当期偿债资金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组任何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清偿后,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锌业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五、偿债资金来源根据本重整计划锌业股份支付破产费用并偿还各类债权所需资金来源为管

理人处臵转及让渡股票的变现所得以及由锌业股份自行筹集的资金锌业股 控股股(包括控股股东的主要出资人为锌业股份筹集偿债资金提供必要 的支持。

六、经营方案鉴于锌业股份现有有色金属加工业务具有一经营基础及经营前景因此拟

通过以措施巩固和提高锌业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体方案如下:

(一) 与同行业优秀企业全面对标,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深化行业对标,竖罐炼锌、湿法炼锌和鼓风炉铅锌三

大冶炼生产系统主要指标争创行业先进水平通过采取优化配料小改小革等切 实有效措施,完善生产工艺,实现工序互保,深挖生产潜力,降低各项消耗,使工艺技术条件、技术管理及定额指标实现新突破,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二) 剥离低效资产



通过变现处臵等方式将现有资产中部分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盈利能力 较弱或长期闲臵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三) 进一步规范经营运作,努力提高营销效益 紧跟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驾

驭能力创新营销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实现营销工作更加规范化和 透明化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把握好重点营销环节依据市场状况及时调整国 内外原料采购策略逐步做大原料价差进一步加大燃料辅助材料备件品件 招标采购力度,降低采购成本。

(四) 做大有价金属回收,提高盈利水平 围绕提高白银直产率这一工作重点在综合清洁生产和产品加工上

做文章继续加大有价金属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公 司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有价金属回收率,建立目标考核激励机制, 调动岗位职工和技术人员回收有价金属的积极性,使铜、铟、锑、铋、镉等品种的回收率实现新突破。

(五)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扩大品牌优势 以锌业股份名优产品葫锌牌锌锭为主,在其它产品质量上不断实现新突

力争在短时间内使公司其它产品成功晋级为国家优质产品促进消费者购买。 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开发高品质产品市场开拓 高品质产品的销售领域,扩大公司品牌优势,创造新的效益发展空间。

(六) 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以提升管理效率为核心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

内控管理体系着力加大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力度清除管理盲区和 死角,降低管理风险。同时,将制度建设与完善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实现内控管理指标落实到责任人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全面加强风险管控 能力。

(七) 创新管理体制,调动员工积极性 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在保持职队伍稳定的基础上极稳妥

地推进用人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分配能多能少的管理体制 发人力资源活力优化整合内部机构压缩管理层次推进扁平化管理降低管 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效益。

(八) 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生系统升级改造全面升公司

工艺装备水平大力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关键性工艺技术指标进行立项攻关, 进一步加强与同行业的技术交流取长补短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坚持以提高经 济效益为中心加快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进程大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九) 加大资金投入,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重整后的锌业股份将利用自身现有的融资平台增加上市公司流动

护和改造现有设备及工艺,并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开发新的盈利增长点, 提高锌业股份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24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锌业股份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 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如非锌业股份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锌业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15 日前,向葫芦岛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葫芦岛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24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 准之日计算上述监督期限内锌业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 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臵等事项。

如锌业股份向葫芦岛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则管理人将向 葫芦岛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葫芦岛中院批准的期 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葫芦岛中提交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一) 偿债资金的分配 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要

求的期限及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 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 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 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锌业股份领受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 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锌业股份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 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13131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 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四) 未确认债权的清偿

截至20131031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共计

1,374,128,003.45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518,414,769.69普通债权

855,713,233.76元。上述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由锌业股份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待该等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 清偿比例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五) 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截至20131031尚未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可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六)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与锌业股份就债权 清偿另行达成协议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

2 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以及未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 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 破产费用的支付

锌业股份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锌业股份及管理人 在本重整计划获葫芦岛中院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支付在重整 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锌业股份随时支 付。

(八) 共益债务的清偿 锌业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

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锌业股份随 时清偿。

(九) 债权的提前清偿 锌业股份根据偿债资金筹集情况,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比例,提前清

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同时向债权人支付该等偿债资金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

任何债权人自本重整计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 重整计划规定的比例获得全部清偿的,锌业股份可以不支付偿债资金相应的利如债权人未及时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则锌业股自本重整计 划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应向该债权人分配的全部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书面通知债权人的锌业股份可以不支付偿债 资金相应的利息。

(十) 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锌业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锌业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



在锌业股份根据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相应债权前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向债权人清偿的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锌业股份享有的债权总额并就调减后 的债权总额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十一)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葫芦岛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目前绝大部分针对锌业股份财产的保全措施尚未解除。因此,相关债权人应自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 日内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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