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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5 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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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2号)文件精神,规范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市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职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时间312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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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公示,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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