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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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6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