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19-03-24 01:08:1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3]3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3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    政   

2013524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强化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内政发〔2011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全区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宗旨,以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就业培训实际需求,制定全区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把本地区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特色培训和品牌培训项目。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任务申报、任务明确到点、开班有申请、学员有核查、过程有跟踪、信息有反馈、结业有验收、学员实名制、补贴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制度。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的原则:培训制度全、管理规范严、实训效果好、就业质量高。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第八条 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规范。能承担订单、定向、岗前培养培训任务。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5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设备、设施齐全,照明、通风良好,无危房。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实习操作(实训)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食宿学员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

5、主体实验实训室及其环境的设计与建设符合城乡劳动力实训基地专业实验实训室装备标准,具有与申报培训专业(工种)匹配的主体实验实训室。实训设施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70%以上,能满足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种)学员的实践训练;

6、主体培训项目专业(工种)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一体化教师双师型师资占专业教师的比重达到70%以上。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技术等级)教师占教师人数5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7、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8、年短期培训在30O人以上,常设专业(工种)不少于3个;

9、培训机构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10、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九条 认定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五)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

(七)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招标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程序

1、申报培训机构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于每年的315日前报送盟市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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