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26 10:09:15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房政发﹝200809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就只登记不发证的房屋地下车位及地下人防车位等房屋的登记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只登记不发证的房屋类型

  1、规划审批的为多栋、单栋服务的公用面积部分:如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公用厕所、值班室、保卫室;摩托车、自行车库;架空开放式空间;可计算建筑面积的转换层;社区用房;人防配套的消毒间、水池等。

  2、物业服务用房。

  以上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明。

  二、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如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房屋类型和房屋用途均按会所注记;如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三、经规划审批的地下车位、地下人防车位,不批准预售。待初始登记确权后,在首先满足本规划小区内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由开发企业与本小区的业主通过约定可以销售。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八年七月一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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