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

发布时间:2019-08-04 19:34:01

《我不是药神》
作者:李辉
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

        【摘要】:作为一部具有较浓厚的当代现实主义色彩的国产力作,影片《我不是药神》在今年7月上映后票房大卖、好评如潮,可谓是票房和口碑双双燃爆。该片不仅向我们揭露了一个患者需要低价药来保命,企业需要天价药求生存的残酷现实;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法理与情理的两难抉择。基于此,本文将从一名法学僧的视角对影片男主程勇的一些主要行为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或法律后果)进行一番简单的分析,以表达笔者对于如何较好地处理法理情理这一法对应关系难题的一两拙见。

        【关键词】:法理 情理 公平正义

        一、铁面无私,法大于情---细数程勇三宗罪

        仅从法理一方面来看,依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犯罪构成的明文规定,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可知,程勇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逃税罪。

        1、非法经营罪

        当男主程勇正在为父亲看病的昂贵治疗费以及店面租金犯难时,白血病患者吕受益的到访改变了其看似注定平凡无奇的人生轨迹。此后,程勇便走上了代购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暴富路,从一个卖印度神油的小店主摇身一变成为格列宁的中国地区独家代理商。常言道,树大招风,这句话自然也在程勇身上有所应验。生意越做越大的程勇很快就受到了来自警方、有瑞士原药发明人专利实施许可的中国制药商以及另外一个药物走私团伙的三面夹击,一场利益博弈之战拉开帷幕。

        那么,接下来我们先来谈谈程勇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条文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我国政府对于一部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百姓生计的重要物资的买卖流通合理地进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获得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影片中,程勇以销售营利为目的,没有取得对格列宁进口、销售许可即从印度走私进口大量该药品,并在地下市场秘密销售给病患,这无疑严重扰乱了国内抗癌药市场(供给、价格等方面)。鉴于程的代购销售规模较大,且具有长期稳定性,故而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经营。综上,其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依法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不是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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