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9 19:32:28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账务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除制证人印鉴可以直接生成外,其它印鉴不得直接生成。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和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凡机关下达有统一格式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机关规定的原始凭证格式。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收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

二、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填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并签名。从外公司取得或对外开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相关合同、协议、订货单、申请计划相符。规格型号或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四、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各种结算凭证按顺序号签发,其中,转账及现金支票要建立使用登记簿,持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章。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汇票要保留扫描件。支票作废时,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便于核对。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用其中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电脑打印的单据一式几份的,在签字前须在每份单据上(或合计页)注明存档公司或部门。

六、发生购货退回时,要从经销商处取得红字退货发票或金额为负数的税控发票,及时冲销应付账款或将货款收入账内。

七、职工报销冲减借款或交回借款的,应采用通知书或收据予以证明,不得退回原借款凭据。

八、职工工资、奖金等个人收入及需要支付的报销款由本人用蓝黑或碳素笔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允许由他人代领;特殊情况时需代领的,经同意后需代领人签本人名字。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用个人签章。

九、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以上公司共同负担的,票据原件由承办方留存,保存该原始凭证的承办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公司。应负担公司留存分割单、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割单上应加盖留存原件公司的财务印章,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十、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报销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及其合计数、会计科目、汇总原始凭证张数、汇制人签章、汇总日期。

十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二、职工报销购买图书、药品、食堂餐具、生管杂品、办公用品、零星材料等无明细的发票时,必须附有经办人员验收后按实填制的与发票总金额相符的明细表。

十三、重要的原始凭证(如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经济合同)必须将合同原件附在与签订合同的公司发生的第一笔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后面,如之后有补充协议,附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发生的第一笔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该笔记账凭证摘要中注明;为方便查找,可将以上经济合同复印一份另存。其它需单独装订的,例如发料单,应在记账凭证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在当月最后一张银行收款凭证或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

十四、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报销)粘贴表”)自然张数计算。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一、会计人员应以有关财税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定、计划的要求,符合费用的支出标准。特别是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验外来发票的合法、合规性。

二、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三、确认凭证内容填写齐全。公司名称、计量公司、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四、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时,除有支票存根或其它银行付款凭证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发票、收据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签章。数量、品种较多的生活及办公用品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工资及职工福利支付标准及其变更要有公司认可的依据,各种奖励要有合法依据。

购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需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交料人、收料人、业务主管签章齐全的收料单或点验单。月末对于材料已到发票未到、需要预点入库的材料,在次月收到发票时必须冲回预点金额,按照发票及其清单揭示的具体内容重新确认点收。

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公司保留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取得原开出公司盖有有关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金额。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可作为报销凭证。除此以外,任何无据证明单一律不准报销。

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等技术性错误的,将原始凭证退还经办部门或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对于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不符的退回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情形严重的,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未按“单据(报销)粘贴表”中要求认真、整齐粘贴的,退回重新粘贴。“单据(报销)粘贴表”的财务审核栏目要填写完整。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使用电子账务程序生成的记账凭证具备以下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代码、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收款和付款凭证应有出纳人员的签章。

二、记账凭证应按照受理经济业务日期的当日及时填制。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费用的分配、成本和利润的结转等转账凭证需要在次月编制,应当使用跨月转账凭证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三、收、付款凭证按照每一个特定收、付款对象填制。现金收、付款凭证的交款人、收款人的签字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拥有对象相符(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需要制表一并签字的除外),不能出现一张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签字栏产生两人及以上的签字,不允许跨日合并处理。银行收、付凭证的日期以收到或签发银行结算业务凭证的日期填制,按照特定的对象逐笔编制记账凭证,并注明银行结算业务凭证的种类和编号。不允许出现两个及其以上的不同对象的合并收、付款记账凭证。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填付款凭证,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将现金送存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

四、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2、向银行提取现金需要注明原因。如:提现发放工资、提取备用金。

3、往来业务、借款和报销、偿还债务等方面的业务应具备对方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如:支付A公司料款。

4、收入、成本的结转,费用计提及摊销应注明期间。如:结转当季利润。

五、除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及季度末收入、费用等结转类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字,交审核人员稽核,审核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审核后,发现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确认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并转入收、付款及记账程序。

七、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记录的金额办理收付款业务,必须先确认签字手续,然后再按收款凭证列示金额点验现金,按付款凭证列示金额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结算凭证,并在收、付款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八、记账凭证的更正。使用电子财务软件生成的记账凭证,如果在审核时发现错误,应及时重新填制。对于转账凭证如果当月记账后发现错误且未形成会计档案的,可在原凭证的基础上更改错误的会计信息。对于跨月、跨季、跨年发现已登记入账的转账凭证出现错误,如果是科目差错,用负数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里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的字样,同时再用正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的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据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正数,调减金额用负数。收、付款凭证不准出现负数,发生金额或科目错误,一律通过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传递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需经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需要复印件的,可以复印;且应当在登记簿中记录,并由提供人和使用人共同签章,用后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 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部必须按照上级公司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根据电子财务软件的特点和实际业务的需要,财务部统一使用该软件生成的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日记账。其它辅助性账簿按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包括应收账款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外协队伍资金支付管理台账、待领工资台账、应缴税金台账、个人所得税扣缴台账、“五险一金”台账、成本费用台账等。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和账页。扉页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账簿启用表,揭示账簿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或公司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收人或监交人姓名,并有交接双方人员签章。二是明细账要附科目索引表,注明有发生额的会计科目所在页次。账页的基本内容包括:账户名称、登账日期、凭证种类和号码、摘要栏、借贷方金额栏、结余额栏。

年初或会计期间开设新账,要进行初始余额及科目维护。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第二十一条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按年度独立设置,辅助性账簿可以存续使用。用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记账。现金日记账要每天结出当日余额,每月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

第二十三条 记账之后应及时对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账证核对:核对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相符:核对不同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明细账与日记账、明细账与辅助账。

账实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公司或个人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债权事项要求保留核对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在月末、季末、年末对各账户进行结账,不得提前和延后。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及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

第五章 日常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日常报表的种类包括企业财务快报等报表,财务部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及时编制上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超出国家规定需要对外报送的,必须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及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要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四、健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稽核人员,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其它会计资料加强事后复核。

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印章管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对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现金日记账在余额栏里盖章,银行存款余额核对以余额调节表为准。发票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岗,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存货、债权及债务账户余额与往来公司、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公司、个人要核对清楚。

4、移交人经管的发票、票据、印章和其它物品等,必须在清单上交接清楚。交接截止日期的账务备份数据应在操作状态下进行。

5、对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社会资源等重要事项,移交人应单独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单独进行交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资料。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务系统,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并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预算及计划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二、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三、对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对货币资金、实物进行监督,通过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监督资产的完整性。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管理规定处理。超出本公司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四、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于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公司领导人做出书面决定由其承担责任,未做出决定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时,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和向上级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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