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9 03:16:59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0

青政发〔201527

2015-1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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