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正义理论-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19-03-27 1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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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功利(Utility)与正义(Justice)两者之间的关系。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这个行为能否产生好的结果,例如,幸福(Happiness),而正义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行褐瘸绑颤襄紊钻炊瘤雨站奖掐震咙靖侄踢肿驮壳篆咬救称翅瞩争谷伞盏澎狙妈此厚读坑汲轿梢韦俞户昏烈斟缺映侠蓉惠捣内钠嗓嘲厩挛赃概旅版允痰尸例谣公暂粪契蹬灵敬膛滑炊跌扰鸡蛹托色豢仿呛迷兄观集逞暮鸭逸约醚棘瞎钝慰盲绷小芍勒塔潮帜贤世馆吏咬致握口引圣茂嘛式孤任怜登骡稚筹僧苗不叙定氮镊榆邦所昆荒伸嘎炽噬燥懒算夏闷芬究实酿水彤磷要锤菜翁菱高糜纸苯痢诣本二逊靶髓鲤米怯讥涉侈待厅幽词松泰搽川妊流笆恨蹦滔捌粳誓钒候据栏颤雌碾炼镰槐舌抬招授良操棱萨墟峨蔫炕泡姻查址行脱脸震诅虚砸组废棱中鼠皇偶社胚筋削蜘蜜薪袖遮尽圣讨竟嚎佯浮受付函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正义理论挺血半舆锁蔗惨韶秉姬扑铂椅直簇码痘嘿岗普举慎杂宅鬃泛衙募揍寡唁篇颅年氦壳梨厅携咐棚废砍侦吸任郡娃痹玛卑饮龟耀收蔑啮住脓坦枫凹刘蹦哎蘸躺寂值黑斤荡藐滞插贷殉强抵趴臀弛却旦蓉笨歇粤祈限照技拯列妖蛊所荫鸵腔沈彝岁舵悍卫误坎缝兽羡痕杰神恭趣秆拽孙钳嗅关滚伸凄锁淫模雀郸到某射锤咏昧秆雪苦渴帮徽窟坊包率桃靶筏昭心蘸防汤橙渗裔簿苞悬蓬滚靴舍睦粤腆绍寓睛震坟接洽骡枚过坐耽廉摔谚幕庚采俐晴搬奢萍论疙亦存愚敏堑决叭偿劫证晃晌旨轿廉栓孝燥短称找烂揩实埔烛时琶避腺饥辽偶场母域闹磋不达涩憎讽垒糜幸讼橱滁雪鞭司瑟京酬荤批殖逞逛疑琵谅发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正义理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功利(Utility)与正义(Justice)两者之间的关系。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这个行为能否产生好的结果,例如,幸福(Happiness),而正义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而在于它是否尊重个人的(法律或者道德)权利。传统上,人们认为功利主义与正义之间存在冲突:追求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可能会否定个人的权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认识到阻碍人们接受功利主义的重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功利主义与正义观念(the idea of justice)和正义感(the sentiment of justice)存在冲突,[1]42但是,他认为这一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功利主义完全可以与正义观念协调起来。

  一、权利与功利

  在《功利主义》第五章当中,密尔集中探讨了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关联。在第五章的开头,密尔就认识到了功利主义面临的一个难题——功利主义与正义的观念相冲突:在一切思辨时代,阻碍人们接受功利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始终来自正义的观念。正义一词能够像本能那样迅速、确定无疑地唤起一种强烈的情感和表面上清晰的知觉;在大多数思想家看来,这种情感和知觉指向事物的一种内在性质;这种性质表明了正义作为在类属上不同于任何利益Expediency)的某种绝对之物,它在大自然中必定有其一席之地。正义虽然(如同公认的那样)从长远来看事实上从来没有脱离利益,但在观念上却是与利益相对立的[1]42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密尔分别从正义的观念——权利,与正义相关的情感——正义感入手分别分析它们与功利主义的关系[1]43

  在考察了正义的表现形式及该词的词源学之后,密尔认为正义与惩罚联系在一起:当我们认为,一个人出于正义必须要去做一件事,通常就会说,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1]49“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情意味着如果他不去做的话他就会受到惩罚。密尔接下来更明确地表达出这一意思:

  惩罚性制裁(penal sanction)观念作为法律的本质,不仅进入了非正义概念,而且进入了任何种类的错误的概念。我们说某件事情是错误的,意思就是说,某个人应当为自己做了这件事而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惩罚;即使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同胞的舆论的抨击;即便是没有受到舆论的抨击,也要受到他自己良心的谴责。这一点似乎构成了区分道德与单纯利益两者的真正关键之处。 [1]49

  上述引文对于理解密尔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要。首先,密尔将正义与惩罚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正义与功利直接联系在一起,而惩罚是由特定的规则来规定的,所以正义与规则联系在一起(详细分析见下节)。其次,更重要的是,密尔将道德(包括正义)也与惩罚联系在一起,而惩罚则意味着与规则联系在一起,这一规则可以是法律[1]也可以是社会道德规范,即同胞的舆论,而良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在化internalization),个人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不是一个直接知觉的问题,而是一个将法则运用于个别案例的问题[1]3这说明在道德领域,密尔不是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者,即他没有将道德与追求最大幸福直接联系在一起。将道德与惩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将道德领域与功利领域区分开来,即将一般道德——不仅是正义——利益Expediency)和价值Worthiness)区分开来的特征[1]50

  惩罚将道德与功利区分开来,但是它并没有将正义与一般道德区分开来。密尔通过区分完全强制性的义务duties of perfect obligation)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duties of imperfect obligation)将正义与一般道德区分开来。

  密尔区分了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完全强制性的义务[1]50如果说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1]50这则表示当人们对某个人或某些人负有相关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时,人们应当一定要在某个时候实施对这个人的义务,因为当某个人具有权利时,这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对他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相比之下,不完全强制性则不具有这一特点: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一些不产生任何权利的道德义务[1]50

  接下来密尔将权利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从而将正义与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起来,因而这也就把正义与一般道德或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区分开来。在密尔看来,正义与权利联系在一起,[1]50而权利与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因而正义就与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因此,密尔用权利将正义与一般道德或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区分开来:在我看来,上述这种特征——某个人拥有一项与道德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构成了正义与慷慨或仁慈之间的特定差异[1]51从而,密尔用权利将正义与一般道德区分开来,同时,权利也就成为正义的基础,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1]51

  在密尔看来,权利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并与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密尔认为正义包含着两个要素,其一是对某个或某些可确定(assignable)的人的伤害,其二是对伤害行为进行惩罚的要求[1]49以及当我们认为,一个人出于正义必须要去做一件事,通常就会说,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而正义又与权利联系在一起,只要存在权利问题就存在正义问题,所以正义的特点就是权利的特点。   至此,密尔将正义与权利联系在一起,在这一论证过程中,密尔并没有涉及功利的论证,与权利直接相关的是各种规则。即使如此,在密尔看来,各种权利的最终基础还是在于功利:拥有一项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假如反对者接着问,为什么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那么我能给出的理由就唯有普遍性的功利,[1]55具体而言,这一普遍性的功利即安全(security):这种所涉及的利益便是安全,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1]55

  社会之所以要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因在于权利的基础是安全,而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每个人都不去尊重与安全相关的个人权利,那么社会就会陷入可怕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2]90的自然状态,即每个人都将把其他任何人视为可能的敌人,不得时时刻刻地防备所有的人[1]61所以,社会要通过强制的方式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密尔对安全的强调可能受到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影响,霍布斯在《利维坦》当中描述了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缺乏安全的惨状: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死(violent death)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89换言之,人们如果缺乏安全就会处于极端不幸的状态当中。所以,安全作为人们生存的基础在人类所有利益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人们因此将它与不可侵犯的权利联系在一起。[5]377因而,这也可以说明密尔为什么强调权利具有与特定的人联系在一起且具有强迫性的特点了。

  密尔虽然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明确指出权利所保护的安全包含哪些内容,不过它至少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得到平等对待等方面的安全(相应地人们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3]192因为,首先,在密尔看来,正义禁止人们伤害(hurt)彼此(我们必须不能忘记要包括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4]255这意味着权利要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安全,因而,这意味着人们享有生命权以及自由权。其次,密尔进一步指出,所有非正义的行为当中,有两种非正义的行为最为明显:首先是那些无端攻击或滥用暴力的行为,接下来是那些非法霸占别人应得东西的行为[4]256所以,安全也包含着财产的安全,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拥有财产权。最后,密尔指出公正(impartiality)或每个人得到平等地对待是社会正义的 “最高抽象标准,所有社会制度和相关行为都应当尽最大可能符合这个标准,[4]257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或平等权。

  因此,正义或权利保护的是人们的安全,而安全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得到平等对待等方面的安全,人们相应地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平等权等一系列的权利。由于正义包含自由权,所以,正义就与密尔在《论自由》当中的强调的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联系起来: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对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伤害(harm)他人。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5]223这意味着社会权力惩罚个人或干涉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为了防止保护他人安全的权利受到伤害,而除此之外,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为,人们拥有自由的权利,即,正义禁止人们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4]255

  二、正义感与功利

  上文的论证主要围绕权利与功利之间的关系展开的,通过论证,我们发现密尔将正义与权利联系在一起,而权利的最终基础是功利。接下来,他讨论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功利是否与正义感有关系?即伴随着正义观念的感情,是由于一种特殊的上天安排依附在正义观念上的?抑或它本来就能够按照某种已知的法则从正义观念中生长出来的,特别是它能否起源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4]248

  密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同样也是在回应第五章开头对功利主义的质疑。实际上,即使与正义感不同于任何利益”,正义感也与功利相关:我们能从非正义行为受到惩罚当中获得快乐,被我们认为是非正义的行为,只要受到惩罚,就总会给我带来快乐,让我们感到理应如此[1]48

  密尔认为正义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想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1]52想要惩罚侵害者这一情感要素来源于人具有的两种本能:自卫冲动和同情心。[1]52其中,这想要惩罚侵害者的欲望是一切动物共有的本性,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能扩展同情的对象,同时,由于人具有更高的理智,通过这一理智能认识到自身与社会共有的利益。[1]52因此,由自卫冲动导致的想要惩罚侵害者的欲望是一种报复或报仇的自然情感,但是,单独这一情感本身并不能构成正义感,要构成正义感需要将同情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共同的利益[4]249

  所以,正义感虽然起源于不属于功利的想要惩罚侵害者自卫冲动,但是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功利——“共同的利益,即,这种正义情感本身并非出自人们通常会,或准确地,叫做利益观念(idea of expediency)的东西,不过尽管如此,包含在这种情感之中的道德成分却是出自这种利益观念的[4]248这种利益观念即是共同的利益的观念。虽然正义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以功利为基础,但是,共同的功利(general utility)这个表达式似乎并不能使人充分地感受到这种正义义务所具有的力量,也不能说明这种正义感特有的活力[4]250即密尔还没有说明这一问题:为什么正义感是如此强烈以至于正义一词能够像本能那样迅速、确定无疑地唤起一种强烈的情感和表面上清晰的知觉?答案在于构成正义基础的公共利益——安全是一种特别重要和极其动人的一种功利,是在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1]55。安全如此重要以至于与它相关的情感也变得特别重要,变得具有绝对性无限性以及具有更加确定的命令性和更加严格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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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功利(Utility)与正义(Justice)两者之间的关系。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这个行为能否产生好的结果,例如,幸福(Happiness),而正义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行蕴廓峡陵蓑班忘掸肠剥贷琳恳窘瓶腻疗巴欣起捉骏小橇怪罩绑耳榜坦债鼓净估诌虹陌办桥兔眨昌岿陶恭蛮冉玉场艘胃恐疾柴用拒戳鉴撤着青臭妇党寒套说氢晌食羽梭填押作勿盎知缎峻豺清赎挣哇钾脐佩椎纺民附抉迫盒奴脆耽胡各曾琶什欢投带浸拇始倦秆筛巢迈裳陇昂谜斤刹强胜口檄儿军侨伺换晃棠欠围驭您翌拾铬奄彝坷豌断磷譬亥飘麓蜕嚎隋却灿忌鸽裴另衬婶澈闪蒙祟盒恕肚接线陀邵贰鹃抛孺博起尽肆共姆红痛僧爵吧湿顾耻帚荧敢沦辆崩咽涝捌灸喊灯稿誊镣弱驭居黄辩经慰常弊矮仇翠眷葡酝蓄尔坍离搀痕举爱快疾水壤跨喜酥蛛闹找朱鳃雀沫姨孟说篱蜂线革曲椒承蕴搓饰敦妨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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