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办字[2012]57号)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9 11:20:22

湖办字〔201257

县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口县委办公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0

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务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机关,包含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及其部门、群团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政务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统一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集约化

第四条 政务机关应当先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

第五条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简称“县电政办”)主管全县电子政务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电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县电政办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多头决策和重复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管理服务的信息网络、业务应用、数据库及其保障系统等。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安排电子政务资金,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估算合理。

第十条 本县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应当征求县电政办的意见,然后报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审批。

上级立项并投入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需县级安排建设配套资金、运行维护资金的,应当同时征求县电政办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由有关部门会同县电政办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接入全县电子政务统一网络。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组成,上联国家和省、市,下达乡镇,横连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及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政务内网主要为政务机关内部办公和涉密信息交换、涉密业务开展提供网络支持,电子政务外网主要为政务机关非涉密信息交换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网络支持。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政务机关之间、县级部门之间的横向连接,应当依托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铺设(租用)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

县内各部门(单位)与上级部门(单位)之间的纵向联网或者与其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之间的联网及业务系统,独立于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的,除非有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否则县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配套经费和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 加强县级电子政务网络中心机房和乡(镇、场)分机房建设,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安全措施,改善环境条件。

除有特殊需要或已形成规模的部门机房经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协商允许保留外,政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其应用系统软硬件设备逐步集中到县电子政务网络中心机房托管。

乡(镇、场)电子政务分机房主要承担网络传输和本地网络接入,应用系统软硬件可以集中到县中心机房托管。

第十六条 政务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时,涉及弱电智能化系统和网络综合布线的设计、施工,应与县电政办沟通,避免与电子政务网络不兼容和接入困难。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县电政办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规范进行分配和管理。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县电政办同意并备案。

上级政务机关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部署的纵向网络(虚拟网络)或者应用系统,延伸到县级(含乡级)的,本区域内对应的牵头机构,应当将包含内部联网地址、应用平台登录地址等内容的技术方案送县电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原则上所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逐步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上,不断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九条 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网络逐步推进政务机关办公无纸化、网络化,行政管理和服务公开化、规范化。无特殊需要的政务部门,不应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机关效能督查和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和视频监控平台实现。

第二十一条 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电政批准,电子政务网络用户和其他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电子政务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电政办牵头制定本县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和维护全县统一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二十四条 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县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开发、利用、整合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和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集中在县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要配合做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遵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乡两级政府、县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必须在县政务门户网站和全县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应当公开的文件除存档和提供查阅以外,可以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及时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办事信息。

第五章 政务(政府)网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县政务(政府)网站即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是互联网上的公众信息网站,中文名称(域名)为“中国湖口网”,英文域名为www.hukou.gov.cn

政务网站要发挥扩大对外宣传、展示湖口形象,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机关效能,收集社情民意、增进互动交流的窗口和桥梁作用。

各乡(镇)、县直部门不单独设立政务网站,应依托县政务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政务部门主办或牵头建设的行业性、专业性服务网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九条  县电政办具体承担县政务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为各乡(镇)和部门提供栏目或版块(网页)支持。

政务网站建设必须遵循有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安全要求,完善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县电政办牵头建立和健全政务网站内容保障机制,明确各单位信息更新及维护责任,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渠道,确保政务网站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和实用。

各政务机关要建立网站信息报送制度、日常读网制度,落实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务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和资金保障,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

政务网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信息;

(三)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四)不得从事营利性和其它与政务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经过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机关应当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各电子政务网络用户,要严格做到电子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不在非涉密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不在电子政务内网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并按要求在涉密机上安装相应的保密监控系统和有关设备。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安装防毒软件,并定期对联网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电政办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全县电子政务网络设立统一的互联网出口,政务机关不得使用电子政务网络以外的线路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七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培训的要求,结合全县干部培训规划,制定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务人员电子政务的培训。

第四十条 县电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全县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 电子政务网络线路提供商(运营商)擅自在政务网上拓展业务,或者有影响电子政务网络及其应用整合和网络安全的其它情形,由县电政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限制或者终止其向政务网用户提供的有关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运营商负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它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2012510印发

(湖办字[2012]57号)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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