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20 00:55:30

北京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借记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借记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北京银行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及本章程的规范。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没有透支功能,需先存款后才能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的银行卡。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其中,芯片卡按是否带有磁条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芯片卡、非接触式芯片卡以及双界面芯片卡。借记卡客户类型分为京卡借记卡、京卡郁金香卡、京卡贵宾卡、京卡名士卡等卡种。

第四条 本行根据客户类型向不同卡种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联名(认同)卡借记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五条 凡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个人,均可申办借记卡。申请人申办借记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借记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借记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北京银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申请联名(认同)卡时,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申领规则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借记卡卡片的完好性,有密码函的还应检查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借记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或其代办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申请人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无签名栏卡种除外)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持卡人均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设置支付密码及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设置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卡片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借记卡(纯电子现金芯片卡除外)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功能。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借记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转账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使用消费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在适用区域内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现金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北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借记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其它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时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十四 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五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磁条卡吞卡日起七日内、芯片卡吞卡日起二十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注销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申请更换或注销卡片时如芯片损坏,原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帐户中。

第十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记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凡使用借记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二十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的卡片、卡号、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将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借记卡的卡片及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卡片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或注销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或注销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或注销生效前他人使用卡片、利用密码、数字证书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4)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或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止付、扣划,并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二十一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借记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二十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本章程以及有关借记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 本章程自2013年25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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