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1:41

附件: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8年3月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补提折旧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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