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15:28:05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粤纪发〔2010〕19号 2010年8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以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保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信访谈话、信访函询、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情况通报、提供廉政信息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有关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或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的一种监督形式。

  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信访举报部门派人参加;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可直接实施,也可授权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信访举报部门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审批意见,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时间和地点,报负责谈话的领导同意后实施。

  参加信访谈话必须二人以上,采取与被反映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通知被反映人时,要讲究方法,减少负面影响,一般应直接通知被反映人本人。

  实施信访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的目的、意义,讲清利害关系,要求被反映人负责任地讲清问题,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等,报送实施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谈话过程应做好记录,经被反映人核实签字后留存。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被反映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反映人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等,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结呈批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谈话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 信访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予以摘录,向被反映人或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的一种监督形式。

  信访函询书应以密件形式直接寄送被反映人本人或有关组织主要负责人。摘录举报材料时,应选择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反映人或组织。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被反映人或组织的回复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函询办结呈批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或成员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领导班子成员重视的问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研究整改措施。

  对于采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式处理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举报部门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摘录整理成书面材料,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定正式函件,经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批,并以密件形式寄送被反映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派人参加,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或说明;

  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一个月内,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和整改报告报送建议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拟定审结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了结。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定时期群众对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及反映有关组织较为突出的问题,综合整理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进行集体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提供领导干部廉政信息具体办法,商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信访监督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被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确有证明材料或事实能够证实信访反映问题失实的,作了结处理。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要求被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继续说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成被谈话人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建议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后了结;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行初核或立案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信访举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直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98年12月22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信访反映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的一般错误问题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制度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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