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贫困学生认定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8 22:57:00

武汉科技大学贫困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实现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或因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第二条我校参与贫困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校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的学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院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贫困学生认定办法第八条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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