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28 22:13:31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发[2001]1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52号令(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第三条《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鉴证手续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分同,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条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市、区县(、企业三级管理,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合作、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工伤的申报及管理。第五条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快报,并在15门内提出职工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工伤快报、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报告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自行支付。(企业上报因工伤亡认定报告时,须持职工工伤首次就医病志,职业病需持市职业病院的确诊诊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属交通肇事的,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或交通事故调解书,获得事故赔偿的,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书。同时填报《沈阳市企业职工因工伤(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快报或工伤认定报告后,可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企业工伤认定报告后15日内,特殊情况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返给企业并签发《企业职工工伤证》(本细则发布前发生的工伤,均需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到劳动行政保险部门确认;未经劳动行政保险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认定的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行支付。第六条《办法》第八条((款中突发疾病按工伤处理的程序是:职工突发疾病,企业要在24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抢救治疗结束后,持首诊病志及医疗小结,填制《突发疾病致残鉴定委托书》到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鉴定结论认定工伤。第七条关于工伤鉴定和康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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