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8 15:19:34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事机构,董事会办事机构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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