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5-27 21:59:40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审批类项目

A审批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进一步转变职能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B审批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C 审批程序及附件

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含)(省发改制定的标准是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其余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项目建议书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防洪安全评价审查意见(涉及到项目自身防洪安全和对公共防洪设施有影响的工程)。

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文物管理部门选址审查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审查意见

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部门供应意向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③初步设计阶段(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冀计投[1996]834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消防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④开工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消防部门防火审核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证

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竣工验收阶段(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D 项目管理事权划分

省管理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省直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需省审批的其它事项。

市管理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项目

跨县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园区)所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

县(市)区管理项目:

其他项目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市)、丰润区、丰南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园区)审批。由市、

2、核准类项目

A依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B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

C项目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D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项目管理事权划分

国家管理项目(十三大类、)

农林水利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水库项目。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以外的其它水事项目。

能源

电力包括: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项目。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煤炭包括: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发改办能源[2008]17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石油、天然气包括: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包括: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交通运输

铁道包括: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包括: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水运包括: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民航包括:

新建机场项目。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项目。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城镇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项目。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管理单位的项目。

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省管理项目(八大类):

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跨设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能源

(1)电力

热电站:非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外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发改办能源[2008]17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

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公路:国道非主干线、省高速公路网和跨设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的桥梁、隧道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水泥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

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城建

城镇供水:跨设区市调水项目。

垃圾发电项目

外商投资

总投资1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需进口设备的鼓励类项目项目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

市管理项目:(七大类)

农林水利

水库:非跨省(区、市)、设区市河流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非跨省(区、市)、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能源

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

交通运输

公路:非跨设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跨设区市的桥梁、隧道项目。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原材料

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

城建

城镇供水:跨县(市)调水项目。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以外的设区市直属管理单位的项目。

外商投资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县(市)管理项目(主要是城建和社会事业项目两大类)

所辖区域内的城建项目,包括:城镇市政道路项目、城镇供水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城镇供气项目、城镇供热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公寓及写字楼项目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项目等(属国家和省核准的此类项目按规定上报)。

3、备案类项目

A依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B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C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D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设区市及扩权县项目管理权限

除国家明确由省级管理以及跨市域、跨流域的项目外,一律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备案设区市只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跨县域项目的备案。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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