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

发布时间:2019-03-09 17:56:44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房技[2005]80

【发布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41 实施日期:20074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技[2005]80号)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市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27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年三月四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区(县)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七条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6人,建筑材料专业1人,建筑设备专业1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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