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1 18:45:34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鸡政规[2017]10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鸡政规〔20171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业经201759日市政府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766

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倾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中创造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已入住楼房居民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相关精神,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已办理房产证,但用地审批存在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按房产证确定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一)有用地审批许可,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依法进行审批,并按改变后用途销售的;

(二)有用地审批许可,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无用地审批许可的。

二、第一条中涉及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期的确定

(一)1991年前开发建设的房屋,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依据房产证属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住宅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含有批准许可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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