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8 20:29:17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 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3-7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九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某一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课程,考核及格,取得学分,可获得所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插班生;   

  6、定向生未经定向地区(单位)同意者。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有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的审批意见、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而未取得所选课程学分的,需通过重修取得。

第十五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成绩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课程外,其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参加补考。公共必修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课程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   

  3、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或补做,必须重修。

  4、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修读期间,每门课程重修不限次数。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一次重修。不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或办理了重修手续但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5、学生如果认为某门课程成绩不理想,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历次考核最高的一次计算。

6、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7、任意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不记入成绩登记表,须重选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或导师、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 编班、退学与试读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主要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在标准学制年限前一年获得毕业资格的也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自己某阶段学习有困难,可申请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受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凡属第二十一条第6款须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以后,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后15天内,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试读一年。

2、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试读期满,考试或补考及格、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以恢复学籍,随试读时所在年级按正常学生继续学习。   

4、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一次。

  5、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仍须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6、试读期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者,立即作取消试读资格处理,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7、获批准试读的学生,接到试读通知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或因有其他违纪行为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不能试读。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需隔离、休学或退学的有关疾病,参见《广州大学学生疾病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

5、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6、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须中途暂停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准许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学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不得连续停学两年,停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停)学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由教务处批准;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最近三个月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勤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按每天四节课计算。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于每周星期一把上周的考勤表交到学院统计并保存。各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公共任意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位科代表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任课教师将学生考勤的情况向各学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超假缺席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院,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达到该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

2、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学院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达到51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各学院要把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包括21学时)的学生名单及时报到教务处,由学校统一作出处分决定。

4、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德、智、体、美合格,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学业优秀的学生,修满弹性学制最低年限时毕业(标准学制为4年的,最低年限为3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最低年限为4年)的,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落实就职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结业

1、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已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或修满标准学制年限申请离校时,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①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②没有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③没有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分类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最低总学分者;   

  ④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⑤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2、学生在弹性学制最低年限内基本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但尚有4个学分(含4个学分)以下的课程未修,可以申请结业。

第三十七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申请

①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须提出毕业、结业申请,经审核才能毕业、结业。

②要求当学年毕业、结业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上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③各学院接受该学年度预计毕业学生的毕业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进入毕业审核程序。

④申请毕业、结业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结束,教务处组织终审,符合资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⑤预计毕业且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在终审时因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在考核后颁发毕(结)业证书前向学院提出转为结业或留校继续修读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可结业或留校重修。

⑥除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者,凡未提出毕业、结业申请者,视为留校继续修读。

  第四十条 延长年限

1、在标准学制规定年限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或未达到获得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校重修直至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2、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不再延长在学年限;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3、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过所有课程,且按标准学制交纳了学年学费,但未获得毕业最低总学分而留校继续修读的学生,按所选学分交纳重修费,不再交纳学费,但不安排在校内住宿。

4、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完所有课程,且按标准学制交纳了学年学费,已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要求暂缓毕业,留校继续修读以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按所选学分交纳重修费,不再交纳学费,但不安排在校内住宿。

5、只因大学英语(实用英语)统考成绩问题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推迟毕业的学生,可不修读课程,只交纳考试费,回校参加统考,不安排在校内住宿。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为重做)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修、重考、重做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重修、重考、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重修、重考、重做须缴纳规定的费用。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特作以下规定:   

  1、普通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5%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2、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四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3、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二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4、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于200491日起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2000级至200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04年修订)

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实行学分制。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

第一条 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1、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本科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各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1、课内教学(含必要的实践实验),原则上18学时为1学分。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1学分。

第五条 总学分

总学分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

第六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同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课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按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九条 考试工作要按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不及格者,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其学分绩点与非补考、非重修一样计算。

第十一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四章 学分绩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绩点

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另一种成绩记录办法与绩点的关系是: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 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2、学期平均学分绩等于某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数。

3、毕业平均学分绩等于毕业时全部已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

第十六条 学分绩权重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学分绩权重系数:

本条规定从2004级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为学习优秀生,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弹性学制与间修制

第二十条 学分制管理也把学习时间划分为学年和学期。我校把每年9月至翌年8月设定为一学年;根据现有条件,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按20周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考试等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学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为5学年),弹性学制为3~7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济有困难或其他非学习上的困难而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具体规定按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注册与选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每学年旧生返校第一天,都必须注册交费。欠费且未获准缓交者,计算机系统设定为不能选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制订个人选课计划。在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22学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 从2004级开始,在各学年内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平均绩点限制,

1、所修学分平均绩点未达2.0的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标准学分修读。

2、平均绩点2.0~3.0,可增修3学分,3.0~3.9可增修5学分,4.0以上可增修10学分。所选课程的学分含重修课程学分。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多不超过32学分;

3、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4、学生需要增选或减选学分,必须由本人申请,选课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非新生须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改变选修课程科目或退选,须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且只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擅自改变修读课程,所修课程无效;必修课擅自退选,则该课程以“0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准补考。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 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七章 免听、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本人须交纳一定的考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教研室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专业一般为25~30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能因为修读辅修专业而改变修读主修专业的总学分和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对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学生,均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可以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教务处公布该学期辅修专业名称和课程安排后,学生若要求修读辅修专业时,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上一学期的学习中,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学籍由开出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

第九章 双专业

第四十八条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同一学位系列中的其它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同一学位系列两种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在校本科生,可以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专业学费,即可修读第二专业。

第五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该修读第二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专业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只有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按正常学费交纳两个专业的学费。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章 双学位

第五十三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我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允许申请修读我校或其他院校的第二学位。申请第二学位须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学位学费,即可修读第二学位。申请修读其他院校第二学位的申请程序按所申请的其他院校修读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其他院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均按我校学分绩点规定计算),允许申请修读我校第二学位。

其手续是: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我校有条件且同意接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修读。

第五十六条 来我校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系统地修读该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可免修该课程,并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七条 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须执行我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正常入校学生交纳学费,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学位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学位证书的学生,均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只有获得第一学位,第二学位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在学籍和考试管理方面提到的有关事项,按《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除特别加以说明的条款外,本细则于2004年9月1日起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2000级至200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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