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试题及答案(五篇)

发布时间:2019-08-21 12:53:04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试题及答案(五篇)

  【案例一】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有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理应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有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有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实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准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实行再审?为什么?

  【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准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能够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能够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能够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理应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理应判决离婚的,能够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理应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能够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

  1.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来说,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所以,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准确的。

  2.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理应公开实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准确的。第二,关予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予以准许是不合法的。

  3.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l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所以,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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