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强制三者险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强制三者险

发布时间:2012-05-12 10:03:16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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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读者反映,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第三者责任保险款项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国家有关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还没有出台,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强制责任保险,不同意先行垫付款项,使得被保险人非常困惑和无助。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又一律把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对待,保险公司对此也十分不满。那么,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呢?

  (律师评析)

  所谓“强制三者险”,是指国家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第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同时,北京市施行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也要求,在进行机动车注册时候,必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不购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机动车根本不能上牌和验车,这就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表现。所以有人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但是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我与很多业内人士的观点一致,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强制三者险的具体情形应当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能说已经定了。在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强制三者险的权利义务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大大小小的不同不下30处。最主要的区别如下:

  1、现行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证受害人的权益, 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不亏不赚的原则统一费率,。

  2、强制险不属于市场开放的范围,未来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的。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3 现行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拒绝承保,而将来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后,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4、现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通常都是有几个档次可以选择的,比如5万、10万、20万;而强制三者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现在有消息说大概是4万元。

  5、现行三者险已经卖了很多年了,而《草案》中明确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由此更可以看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本不是所谓强制责任保险,并且有消息称,由于在费率问题上争执不下,强制第三者保险的办法在今年也无法推出,这个糊涂帐还要继续扯下去。

  问题在于,目前很多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件时,法官都不看保险条款,就问两个问题:第一,有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保险限额有多少,然后就直接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赔偿受害人。甚至有中级法院召集所管辖区法院, 以内部讨论会的形式出了一个《适用〈道交法〉研讨会会议纪要》,这其实就是一个内部审判的指导意见了,指定了这类案件必须这样审理,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有败诉,官司都不用打了。

  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做法,看起来似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实际上不过是假象而已。这种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保护,是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受害人的。结果怎么样呢, 牺牲保险公司来成就大众幸福的局面并没有出现。

  保险公司并非慈善团体,必须有盈利才能运转。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自保,就必须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等于又把这种社会成本转嫁给了投保的汽车车主。还有的保险公司还被迫限制保险限额,本来有人想投保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最多承保10万元或者更少。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货车,各家保险公司干脆不承保他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最终还是无法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害人的利益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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