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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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现制定以下措施。一、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管理
(一)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只需测算项目预算科目总额,直接费用只需填列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只填列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预算科目。
(二)下放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核。
(三)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
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四)优化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加快省级各类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省级非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收到项目资金指标后,即可自行开具资金支付凭证。
(五)简化科研经费内部审批流程。优化报销程序,减少财务、采购、资产、科研等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明确统一、规范的报销流程及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相关内部制度、办法以及科研项目组成员、项目完成时限、预算规模、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六)扩大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范围。允许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
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含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七)扩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放宽公务卡结算限制。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三、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管理自主权
(九)完善项目科研人员薪酬激励制度。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高层次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科研绩效支出及年薪和协议工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十)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落实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
(十一)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项目,并确定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中无约定的,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
(十二)明确获取横向课题票据使用。高校科研院所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来源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只需开据普通收据,无需开据税务发票;内部往来结算的,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的普通收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随同资金拨付银行回执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十三)增强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的灵活性、便利性。大力推行“预采购”“直通车”和合同续签等政府采购模式。在科研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自行调整,财政部门不再审核,年终统一汇总确认,一次性下达调整文件。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不再收回财政,由项目单位自主用于科研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