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与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2-06-25 10:01:31

珠海市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与计算方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1、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6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7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6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7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我市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说明:

(1)对于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需乘一个调整系数a

a=平均缴费指数÷0.6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珠海市视同缴费指数取全市平均值1.389

(4)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

1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7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7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对应不同计发月数:

1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6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7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71日至20116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

200671日至2007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200771日至2008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200871日至2009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200971日至2010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201071日至2011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7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珠海市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调入前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珠海市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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