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27 00:19:27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XX-1-5 【大 中 小】

  一、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公司营业权不能独立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承包股东向发包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公司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公司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公司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

  公司作为公司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各方参与人参与公司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公司分配的公司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公司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公司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公司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公司内部承包在不改变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公司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公司中,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

  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公司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公司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公司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

  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

  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公司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公司。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公司。

  因此,由于公司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公司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公司内部承包的风险。

  4.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

  对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公司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公司的首创精神是培育公司竞争力的关键。根据公司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公司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公司。

  三是区别说。原则上公司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

  尽管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二、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常见的表现形式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虽然产生的后果完全不相同,但这些风险不外乎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对风险的“路径”有了客观的分析,有利于将其“拒之门外”。本文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探讨,但现实中也不仅仅限于这些风险。

  (一)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

  1.承包股东的道德风险。

  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发包公司部分决策权、人事权、监督管理权。当这种权力失去必要监督,完全为承包股东的个人利益服务时,必然产生权力的滥用。

  将公司经营管理权概括地转移给另一股东,收取承包费是固然的,但为防止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给公司造成侵害或者违约,有必要让承包股东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多大的数额才能起到担保作用呢?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的风险,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持着超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为其转嫁这些风险大开方便之门,所以,承包股东的提供的担保并不一定起到担保作用。另外,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严重资不抵债时,承包股东以其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承包合同约定义务,那么是公司或其他股东通过什么方式要求承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特殊股东主张股东权的风险。

  在公司内部承包期间,若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承包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发包公司如何处理?若该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在承包股东拒绝提供的情况下,发包公司如何才能实现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因为承担股东账簿查阅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承包股东,所以,股东勿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若在公司股东会对内部承包进行表决时,反对或弃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要求公司根据该条或章程规定的分配股利,发包公司是作如何处理?

  3.监事会的干与风险。

  承包股东在交纳承包费后就享有一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监事(会)作为发包公司的监察机构,依然要信守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约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就被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所替代,那么,监事(会)事实上就起不到什么的制约作用。当监事(会)行使法定职权时,不免会干扰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活动,若因此给承包股东造成经济上损失,那么,承包股东必然要求发包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在发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何向监事(会)追偿?

  4.董事会争夺权力的风险。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享有《公司法》第47条、第109条第4款所规定的决策权、人事权、监督权。但是在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后,承包股东就享有了几乎与董事会的大部分职权。虽然公司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交付给了承包股东,但发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自身依然要运行和发展,那么董事会就必须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在如此权力交错之处,董事会享有比承包股东更有利的优势:一是其职权法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活动;二是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强大的“后台”支撑;三是其行使职务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无后顾之忧;四是其不是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过程中,若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有效的限制,内部承包合同就如同一张一捅就破的白纸。

  5.行为混同的责任风险。

  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发包公司的法人独立行为,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内对外都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不然将会导致某些行为无效。责任自负,是一个古老的公理

  性法理,但是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公司的法人独立行为与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交织在一起,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将不利后果推向对方,因此,发、承包双方都存在为不明确的“公司行为”承担风险的可能。

  (二)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是带有一定人合性的资合公司,对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可通过内部协商,相互妥协,将这些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而发、承包双方都要面对的是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而且,有的风险是任何一方都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

  1.来自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自有债权人作为公司参与人,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一般情况下都遵守“游戏规则”,随时决定参与或退出“游戏”。但是,当自愿债权人自身利益受到一定影响时,他们就很可能打破这种“游戏规则”,利用公司内部承包不影响公司人格独立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使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都得为“各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以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承包股东为其债务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将公司内部承包推上风尖浪头。

  2.来自非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公司非自愿债权人,一般不顾及公司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一旦其权利受到侵害,矛头就直指公司。但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些危害后果是渐进发生的,不是立刻就会显现。如,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侵权;矿山企业的地质灾害侵权。赔偿责任可能是发生承包经营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经营期后,特别是在支付了巨额赔偿之后,发、承包双方如何分担?

  3.来自侵权人的风险。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和者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如何应对这种风险?也是公司在承包经营时,发、承包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三、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一)内部风险的防范

  1.正确对待内部承包。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承包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公司的自由。而承包经营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资金短缺的公司得以“休养生息”,为公司重整雄风提供了有利机会,所以,公司内部承包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有些类似于委任经营。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亦为委托经营关系,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实质是将原公司单独由董事会的履行职责委托给董事会和承包股东共同行使。只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不改变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其次,公司承包经营是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经济功

  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发、承包双方都要相信自己的经营判断能力。

  2.审慎制订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私法效果。其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内部承包的成败。同时,承包合同也是发、承包双方最大限度降低各自风险的首选工具。因此,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承包的核心,双方均应认真对待。

  首先,内容要合法。应符合《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

  其次,双方主体要适格。在与承包股东签订承包合同时,有的公司以股东会的名义,或以董事会的名义,或以发包股东的名义。不管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法律没赋予其享有如国有企业“投资者”那样的发包权。因此,可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既可避免承包股东和发包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与股东权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而导致合同无效,也有利于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其三,统一内部意见。因公司进行承包经营,是重大经营活动的调整。为防止今后发生争议,承包合同应提交除承包股东外的股东会一致同意,避免法定股东权与“约定股东权”发生冲突或反对股东提起撤销诉讼。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承包合同上附署相关意见,尽量减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力打架。

  其四,承包期限应适当。若承包合同期限过短,不利于承包股东经营管理能力的发挥,不易实现内部承包的效果。若承包期限过长,又增大了双方的风险。因此,在约定承包合同期限时,应尽量把承包期限控制在三年内,与《公司法》中的“三年”强制性规范保持一致。既有利于承包股东组织实施经营管理计划,也可避免因公司人事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期限届满,若双方继续采用承包经营方式,还可以总结先前的不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合理分配(担)收益和亏损,减少公司内部利益斗争。

  虽然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但并未改变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讲,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的盈利和亏损都是归属于公司,所以,公司盈亏完全暴露在股东们的视野之内。虽然公司的未来的收益或亏损是无法确定的,但发、承包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能力、市场因素等,作一个综合的评估。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当承包期间公司的收益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收益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当承包期间,非承包股东过错,公司亏损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的亏损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这样,既防止了非承包股东“利益心理”底线的突破,也可减少承包股东“道德风险”的发生,不至于使承包经营严重超越股东的期望值和承受能力。

  4.明确内部各方的权力,尽力避免内耗。

  对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如账簿查阅权、股东直接或派生诉权、股利分配权等,不宜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加以限制。由于这些权利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起

  篇二:内部承包合同风险

  篇一:内部承包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这在目前的施工领域中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承包经营模式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同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在本文中,将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种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提出一些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多种多样,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实力不够,缺乏履约和赔偿的能力。尽管在内部承包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该工程由承包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是一旦风险产生,如果承包方经济实力不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款,那么施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方不积极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背信弃义。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①承包方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时间较长;②侵吞材料款项,造成材料商直接向施工企业 要求材料款;③承包方以项目部名义借款形成债务;④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⑤承包方骗取工程款后逃逸或偷工减料,不能全面履行合同。

  3、缺乏合同管理能力。承包方的合同管理水平低,直接导致其不知道如何进行工程索赔和依法转移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不知道需要经常对工程量变更等签单以及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等,从而造成损失。

  4、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有些项目经理本身没有施工技术及施工管理知识,与此同时,也不配备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甚至是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隐患,从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如果出现上述问题,承包方又没有赔偿能力的,那么施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会对施工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信,提倡担保承包和合伙承包。必须制定严格的承包方资信审查制度,对于那些经济实力不强,没有履约和赔偿能力的,缺乏合同和施工技 术管理水平的,应取消其承包工程的资格。与此同时,应提倡担保承包和合伙承包,从而减轻施工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2、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水平。第一,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防止意外风险;第二,使风险型条款合理化,防 止由施工企业独立承担风险;第三,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通过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第四,对内部承包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齐全,条款完整,定义准确, 具体详细,平等互利,并尽可能将风险责任推向承包方。

  3、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施工企业必须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与此同时,也要保证工程能够按期完成。

  【律师补充观点】

  1、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条款: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 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篇二:工程项目风险内部承包协议书

  工程项目风险内部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有关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责、权关系,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根据本项目需要,准备资料报名,并负责按招标人要求编制投标过程中所有资料;以及安排相关人员出席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投标配合费用元,本协议签订前支付(此费用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而退还)。并负责可能发生的建造师出场费用、差旅费用,购买招标文件、报名(包括不限以上费用)等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

  三、乙方负责支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施工组织和预算等相关的投标文件。

  四、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由乙方提前汇至甲方的基本账户,再由甲方基本账户转到本项目招标代理指定投标账户(根据招标文件转账要求的规定,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有充裕的时间办理转账手续)。如甲方未能中标本项目,甲方在收到业主(或招标代理)退还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无息)。

  五、甲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保证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参与本项目投标所需的包括甲方资质证书在内的一切资格审查文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单独或联合他人进行与本项目投标事宜相关的任何活动。否则甲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六、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和声誉,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企业形象、声誉等受到损害,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七、根据甲乙方前期的沟通,若本项目需进行资格预审,甲方不确保一定能通过资格预审。

  八、如甲方中标本项目,项目由乙方施工,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将派相关人员对项目安全、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管理规定做好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服务(包括提供相关证照和签字盖章、签署合同协议等),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管理,保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按本项目最终结算价的% 向甲方支付管理费。该管理费用自业主单位支付项目的工程款到帐后 3 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扣除。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中标本项目,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具体事宜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 (签名)

  代理人签字: 乙方: (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合同

  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和工程保修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职责,双方就工程承包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此为约,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甲方同业主的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二、工程工期:同业主合同同步

  三、工程质量:同业主合同同步

  四、工程造价:同业主合同同步

  五、承包方式:实行全额风险承包制(自负盈亏,确保上缴)。

  六、承包指标:

  1、乙方上缴甲方的管理费为合同价的3%,人民币(小写: 万元),合同签订后先付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余款6个月内付清。

  2、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

  3、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总包管理、配合费、税金、水电费、脚手架费、吊篮费、检测费、审图费、住宿等与工程施工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需甲方管理人员去工地,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有权对乙方采购的进场材料、物理性能测试、需检测的材料、质保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备案要求做好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整集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按照安全项目施工管理的规定,对乙方的项目班子、施工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行业及企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

  公司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构件、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制作质量实行监管。甲方随时对工程的指导、监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乙方的不服从管理及影响公司声誉及品牌形象的施工问题给予处罚:10-20万元罚款以及更严厉的处罚,直至乙方整改并达到要求为止,拒不执行甲方的整改指令的甲方视情况是否严重影响甲方声誉,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工程的所有权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乙方拒绝甲方管理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工程所有权,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对甲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工程所有权,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的权利、义务:

  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定,办好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行业及企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并接受业主、总包、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精心施工,遵照业主、总包、监理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强化现场管理,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必须持证上岗,接受甲方的指导和检查。

  必须认真履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施质量、工期、技术、安全、标化和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资料员(持证上岗)填写、收集、整理安全台帐,技术资料,同时要齐全工程的计划统计,特殊工种记录等相关资料,达到备案规定要求,提

  交竣工验收资料,并提交1份给甲方存档。

  在本工程施工中如项目资金不到位则自行解决,因建设方款未结清,出现超支或亏损及材料款、人工费的拖欠且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均自行负责。本工程的所有对外合同、文件需报甲方审核后备案。项目结算时需提供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证明材料,如未结清,甲方有权扣留相应款项作善后处理(不足部分乙方应以资产作抵担保)。

  按照国家及政府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组织项目的施工管理且办妥相应的各项手续,应给其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工程涉及的费用,开支等所有费用均自行负责。因发生意外工伤事故而导致的经济开支、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

  1、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所在地省、市颁布的法令、行政法规、标准、条例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采取、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负责。2、乙方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部门,业主有关文明标化工地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要求进行施工管理,营造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维护企业荣誉,树立品牌,如受到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评定标准、行业及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严把施工生产质量关,杜绝伪劣产品、劣质标准进入工地现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等级要求,依照《建筑法》、工程保修办法,乙方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制责任,同时对工程质量及维修实行终身跟踪服务并承担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

  九、惩罚条件

  1、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奖罚按照甲方同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条款,除依据合同处罚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酌情再给予处罚10-20万元的罚款。

  2、工程的施工管理受到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则按甲方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达到合同要求等级,如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乙方除返工整改直至符合等级要求外,并承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酌情对乙方给予处理。

  4、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等,甲方根据事故的大小、社会影响、企业信誉的损失程度结合意见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十、违约责任

  若由于乙方毁约不能履行本合同,按合同总价的10%罚款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

  1、为方便本工程管理,应乙方要求, 将在富阳当地开设专用银行帐户,由甲方派专人与乙方共同管理此帐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 文明标化、现场管理等方面因管理不善,造成业主投诉,主管部门批评、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事故给甲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责任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本合同未尽条款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三: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法律防范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和防范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目前施工领域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所谓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即内部承包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许可内部承包人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内部承包人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的一种承包经营模式。这种承包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同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种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提出一些建议。

  (一)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的风险:

  如果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只是合同内容上体现为内部承包,而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并没有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那么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为转包合同。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施工企业违反该规定违法转包建设工程,则除了会导致该转包合同无效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违法转包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应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得违法转包。

  (二)质量责任风险:

  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对外承担质量责任的是施工企业,而不是内部承包人,而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限并因质量保修期满而结束。实际上,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仍负有赔偿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一般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内部承包人的资信,全面了解内部承包人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承包,会增强内部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

  (三)劳动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安全事故责任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但是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拖欠工资的风险。施工企业可通过从工程款中扣款,强行代缴保险的方式来减少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施工致第三人死亡,应首先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此类风险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尽量避免。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密切关注内部承包人的活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内部承包人在经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工分配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堵塞漏洞。

  (五)采购材料等对外债务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为的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内部承包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虽然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内部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除非施工企业能够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不是承包经营行为而是与承包经营完全无关的纯个人行为。以在承包期间采购材料为例,若供应商能证明采购的是工程材料,采购时间又是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送货地又是工地,则施工企业就很难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是纯个人行为。因此,施工企业应严格管理对外采购等合同,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可亲自负责本工程对外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即,从签订合同到签收货物到支付货款均由施工企业亲自实施,待施工企业收到货物后,再作为供货方将货物供应给内部承包人,而应付货款则由施工企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内部承包人在取得大量材料后拒不付款或只付少量货款,给施工企业留下大量债务。

  (六)因构成表见代理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是指施工企业并没有给内部承包人某方面的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若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脱其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因此,此类风险是难以杜绝的。为防止表见代理所带来的风险,实践中,有施工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的签约权进行限定,但并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把关,而是要求内部承包人结算时提供材料采购发票。但是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内部承包人已付清了材料款,因此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施工企业除应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限外,还应对内部承包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下列是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

  (1)明确签约权限。如限定工程材料采购等对外合同的签约权只能由施工企业行使且必须经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内部承包人无权代表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构成表见代理,至少也可以保证事后施工企业有权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越权责任。

  (2)加强印章管理,项目部印章应由施工企业委派的技术员保管,不能由内部承包人保管。

  (3)在日常行为当中,杜绝以内部承包人名义对外采购,然后施工企业直接向第三人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建筑企业内部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让施工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施工企业应意识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采取这种经营模式时,应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一、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公司营业权不能独立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承包股东向发包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公司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公司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公司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

  公司作为公司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各方参与人参与公司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公司分配的公司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公司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公司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公司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公司内部承包在不改变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公司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公司中,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

  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公司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公

  司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公司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

  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公司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公司。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公司。

  因此,由于公司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公司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公司内部承包的风险。

  4.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

  对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公司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公司的首创精神是培育公司竞争力的关键。根据公司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公司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公司。

  三是区别说。原则上公司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

  尽管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二、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常见的表现形式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虽然产生的后果完全不相同,但这些风险不外乎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对风险的“路径”有了客观的分析,有利于将其“拒之门外”。本文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探

  篇四:承包经营法律责任问题

  业承包经营法律责任问题

  企业内部承包 经营责任难逃

  原告系经营调料的商行,XX年与被告内部的食堂之间形成供需调料的合同,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调料,以往都是本期送货次月结算,XX年12月份被告未能结算,尾欠货款三万余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原告未与被告形成购销关系,原告只是给被告的内部食堂送调,而内部食堂由安微人宋某承包经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入库单,以证明送货及收验货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认可,但辩称该入库单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及验货人签名,收货的是承包人的员工,原告称入库单抬头写的是被告的名称,系被告提供的制式单据,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还提供了食堂曾付款的银行入账单,付款人是被告之名,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仅以承包经营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呢?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协议,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根据《条

  例》和《规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生产经营任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包企业提留;包产品质量,技改任务,安全生产;包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法律地位。

  法人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人,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实施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在享有独立财产基础上,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可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不能成立企业法人,但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相对独立于出资人的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就法人分支机构而言,与企业法人不同的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可独立参加诉讼,但作为被告,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规定》第16条也明确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由此可见,企业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厂长(经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其个人人格被企业人格所吸收。其在权限内所为的一切经营行为,均为企业本身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承担,而不问企业是否倒闭,有无财产清偿债务,是否继续承包经营。那么,为什么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倒闭的无财产清偿债务的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呢?同样理由,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满后,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有关于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享有的独立财产。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是以企业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一般担保。正如前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者不享有独立的企业产权。企业承包经营后,企业名称、性质、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以及经营范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变化的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丝毫没有改变。因此,企业经营者以企业名义对外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民事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是经营者本人。

  承包经营者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发包方在与承包经营者代表企业订立承包合同时,无一例外都约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的一切债务与发包方无关,有的合同甚至明确约定债务由经营者个人负担。持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就是依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债务条款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发包方、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责权利纠纷均在承包合同框架内处理,但对与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则没有任何拘束力,企业不能以此对抗承包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承包合同当事人只有两个,一方为发包方,一方为承包方,即企业。企业是合同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自然也是民事责任主体。而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企业的任何民事责任不应由经营者承担。很难想像,一个企业在承包期满后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任期内企业对外民事责任。

  关于企业内部承包的问题:所谓企业内部承包,就是指企业将生产、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到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条例》第41条和《规定》第38条作了相似的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搞好内部承包。可以说,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针对性更强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可能改变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属性,不可能改变企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在承包期间的经营活动属于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企业承担。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企业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关其诉讼,应由企业法人参加。

  总之,无论是企业承包,还是企业内部承包,被承包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丧失,民事法律地位没有动摇,在民事交往中始终以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主体活跃在市场经济这个舞台上。不排除在企业承包经营者中,有恶意经营、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人。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恶意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避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弊端,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公司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正是目前企业改革的主流和方向。

  篇五:企业内部经济风险责任承包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企业内部经济风险责任承包合同

  (版本:)

  工程名称:

  年

  企业内部经济风险责任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自份证号:

  为加强企业管理,调动企业内部的积极性,明确责任,切实做到权、责、利相结合,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工程施工委托给乙方全责承担经营,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特订立合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 3、结构类型: 4、质量目标: 5、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6、工程造价: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范围:甲方除本合同规定的费用后乙方全额经济责任承包,项目中发生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组成项目施工方程组(报甲批准备案),乙方负责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的所有条款,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注:钢筋、混凝土由甲方组织贷源,保证施工进度的需求,在乙方认同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的基础上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供贷合同,贷款在甲方付乙方工程款时按比例扣除后由甲方直接付给供贷商。甲方付款后由乙方签字。)

  门窗、电梯、桩基础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和外墙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和价格。

  三、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

  1、计价依据:

  本合同执行的定额及《材料价格信息》:本合同执行定额为:《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设工程》(上、下册XX版);《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B装饰装修工程》(XX年版)。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XX年版)。本合同执行《材料价格信息》为:施工期间工程所在每月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2、设计修改、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作工程联系单、经营签证均由发包人、临理单位、承包人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所有签证采用三方共同认可的签证单。承包人应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0个工作日办理,按定额规定取费或计税标准及签证事实发生当月施工所在地《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相关价格执行,计算出每笔签证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签证,即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如双方对于签证的事实及涉及金额存在争议,另行协商解决,并办理签证的书面延期。

  3、如遇定额缺项或进度款审核中双方有争议的项目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现场测定工、料、机消耗量,参考相类似的定额或咨询相关的标准定额后协商解决,在协商期间,承包人应当

  正常施工,不得以争议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工期不予顺延,并且承担进度延迟期间全部损失。

  4、取费标准:本工程所有取费均按上述定额中相关规定执行。各类工程的业主通知、设计修改、工程变更均按各类工程的标准同比例执行。

  5、本工程多层暂按每平元计算,高层暂按每平方元计算,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四、付款方式:

  (一)、多层(一八层):

  二层结构完成付暂定金额的15%(含安装),到结构5层付至暂定价的30%(含安装)结构封顶付至暂定金额的60%(含安装),内墙抹灰完付至暂定金额的70%(含安装)。要求架拆除后付至暂定价的75%(含安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付至暂定金额的85%,竣工验收并审计完成后45天内付至审计结算额的95%,别余额部分作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高层(十二-三十层):

  二层结构完成付暂定金额的10%(含安装),八层结构完成付至暂定价的20%(含安装),十四层结构完成付至暂定金额的30%(含安装),二十层结构完成付至暂定金额的40%(含安装),二十六层结构完成付至暂定金额的50%(含安装),结构封顶完成付至暂定金额的60%(含安装)以后部分的工程款支付同多层结构。

  五、双方职责和义务:

  甲方职责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施工手续,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及时审查项目班子成员资质,批准即视为我公司管理人员。

  2、按照甲方管理体系,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等工作全程监督管理,及时派员指导处理项目部所涉及工程难点、疑点,指导项目部经营管理工作。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规及发包人管理制度,并全面履行发包人与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承担该工程全部技术、质量、安全、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在工程开工前或开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详细预算书。

  3、每月必须配合财务、预算、工程部门一起编制项目管理台账。详细在台账中反映项目进展,已完成工程量、人工、材料、机工的定额含量、实际材料用量、人工消耗数、机械的租赁费、建设单位拨款情况,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各合同履行情况等。

  4、工程发生的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规费、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所发生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篇六: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当前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该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一旦操作不慎,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对我司几年来各种诉讼纠纷的总结,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作简要的分析,试探求解决方法,减少风险的发生。

  一、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突出法律风险

  无容置疑,工程项目承包的模式确实曾为施工企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与内部承包人日益的“成熟”,该经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更有甚者,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到了谈内部承包而变色的程度。许多企业因内部承包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以下几点就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材料款、设备和租赁款的支付风险

  关于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支付风险,涉及到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因内部承包人的行为被定性为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企业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1、构成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是内部承包人为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至于工作人员如何认定,如果内部承包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认定起来相对简单,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内部承包人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比较复杂,可参考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1)劳社部发〔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三)考勤记录;(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内部承包人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仅凭内部承包人在部分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或例会纪要等上面有所签字就认定内部承包人在该项目上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显然不对,近来是司法实践也表明法院也越来越少甚于此种情况来认定职务行为。

  2、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比较复杂,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统一。我们认为,有二点应该明确:(1)不能仅凭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就认定构成表见代理;(2) 盖有施工企业技术专用章的买卖合同并不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强化因素,而是弱化因素。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签约人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买卖标的物是谁在利用并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很简单谁买的谁埋单,至于买来的材料给谁用是买受人的权利而不能向标的物的使用人主张权利。买卖合同盖有项目技术专用章同样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强调的是相对人的善意而且无过错,相对人无从知道无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忽所致。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相对人在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情况下怎么会善意相信内部承包人有代理权呢,如果其真相信承包人有代理权那又为什么不进一步探究内部承包人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上加盖技术专用章而非企业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呢,技术专用章顾名思义技术专用怎能用在买卖合同上呢,可见,盖有施工企业技术专用章的买卖合同并不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强化因素,而是弱化因素,越是盖有技术专用章越表明没有代理权。

  (二)施工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

  内部承包人招用的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内部承包人招用的人的工资风险、人身伤害风险、工伤风险等由谁承担,这些都是施工企业不得部面临的问题。在内部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与招用人员之间发生的用

  工纠纷,施工企业将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社部发〔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劳社部发〔XX〕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来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内部承包人招用的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农民工进场施工还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要承担双倍工资;农民工遭遇工伤,企业无条件应予以赔偿。更有甚者,内部承包人与其招用的人恶意串通来损害企业利益、少部分农民工恶意讨薪甚至诈骗,而我们的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过多地向农民工有所倾斜,更导致我们施工企业苦不堪言。

  (三)内部承包人中途撤场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内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最令施工企业头痛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是内部承包人中途销声匿迹,带给企业的是无休止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内部承包人收取下面施工班组的保证金没有返还;有的将材料转移或者藏匿,甚至与供应商、设备出租方等恶意串通形成假交易;有的干脆以内部

  承包工程为名进行合同诈骗。区分不同情况,内部承包人可能构成犯罪并涉嫌以下罪名:

  1、合同诈骗罪 2、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选对人,做对事

  1、依法确定内部承包人的身份。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应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部承包合同本身会被认定有效,企业可以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存在侵占、挪用资金等情形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企业自己也要对内部承包项目进行评审。不能因为是内部承包项目就不管项目将来盈亏与否,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恰恰是项目亏损了才引发诸多问题,导致企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二)材料款风险控制

  1、施工企业应对材料买卖合同进行有效管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合同系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比如加盖施工企业公章或项目部印章,那材料款的支付责任在施工企业;如果是内部承包人个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那由内部承包人个人承担款项支付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企业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或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不同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会有不同的认定,目前,法院的判决往往会对施工企业不利。

  2、法院判决施工企业承担款项支付责任时,其中往往有一条理由是施工企业曾经支付过材料款,我们建议,在材料买卖合同上没有加盖施工企业公章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下,企业不要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责令内部承包人自己支付。

  (三)工程款收支风险控制

  1、在内部承包项目中,内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有直接从业主处领取工程款的情形,当发生纠纷时就会产生内部承包人的领款能否算业主已付款的问题。结合以往法院的判例,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施工企业指定专用账户并列名具体账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擅自支付给内部承包人工程款可能会被否定,业主仍需向施工企业与业主所签

  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施工企业指定专用账户并列名具体账号,法院往往会认定业主支付给内部承包人工程款视为已支付给企业。

  2、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业主擅自支付给内部承包人工程款,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业主禁止如此操作,重申工程款必须汇入企业指定专用账户。

  (四)借款风险控制

  1、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过程中,内部承包人有时缺少资金需向企业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做到借款与承包项目不关联,借款就是借款,签署借款协议并出具收条。如果借款与承包项目纠缠在一起,将来如果发生纠纷,是借款纠纷还是内部承包纠纷很难区分,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不利。

  2、有借款就要有支付,对于内部承包人的借款,施工企业如何给付也很重要,如果直接付给内部承包人个人账号那当然最好,如果该借款系直接用来支付人工工资抑或材料款项时,内部承包人应向企业出具委托支付手续,以示该款项系内部承包人个人借款,与承包项目无关。

  (五)结算风险控制

  1、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发生结算纠纷时,往往会遇到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就会给企业结算带来不利。

  2、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必须明确约定其与内部承包人的结算依据是业主最终认定的工程造价,如果没有此约定,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进行结算时会发生争议,对施工企业不利。

  (六)施工企业用工风险控制

  根据上文分析,如果内部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与招用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施工企业将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在实务中,每个施工企业都会有自己的一套管事办法来控制此用工风险,但比较起来,我们认为,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作为首选办法。

  三、结语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管理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能给施工企业带来大量的利润和业绩;用的不好,将导致企业损失惨重,苦不堪言。

  篇七: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浅谈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浅谈

  摘要: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发包人、分包人签订工程或分包合同,签约方由于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给合同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要对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

  篇八:从成功的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到风险越来越大的挂靠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风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