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案例材料简略版

发布时间:2013-12-31 15:51:14

案例材料: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636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63610分左右,部分员工发现一车间女更衣室及附近区域上部有烟、火,主厂房外面也有人发现主厂房南侧中间部位上层窗户最先冒出黑色浓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主厂房西北部的1号冷库和1号螺旋速冻机的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发生物理爆炸,致使该区域上方屋顶卷开,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火势蔓延至主厂房的其余区域。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63057,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吉林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武警、医疗、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800余名、公安干警300余名、武警官兵800余名、医护人员150余名,出动消防车113辆、医疗救护车54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10次现场搜救,抢救被困人员25人,疏散现场及周边群众近3000人,火灾于当日11时被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部分人员:

1.黄关春,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消防机构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干警失职渎职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姜治莹,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李祥,长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长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张德祥,德惠市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惠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刘长春,德惠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消防、住建、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王华安,德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王涛,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其分管部门德惠市住建局在宝源丰公司后期工程建设中开展执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米沙子镇党委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规行政;对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9.王中丰,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系派出所等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派出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范卜,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陈富强,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分管科室领导发现宝源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后未及时上报,未检查液氨制冷工持证情况并要求培训;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得力;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2.宋衍昌,中共党员,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期间包片负责米沙子镇。发现宝源丰公司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3.李振伍,中共党员,200312月至2013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长,2013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底数不清;未督促对宝源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4.邹海春,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刘广春,中共党员,20058月至2011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管理等工作,2011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局副局长。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设主体挂靠和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6.李树田,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把关不严和消防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刘军,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防火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得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赵子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9.王喜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对德惠市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赵立志,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担任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副支队长期间,对德惠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1.宋振宇,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2.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贯彻《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力,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3.滕继鹏,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副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6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4月至2013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6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620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20日被批准逮捕。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20日被批准逮捕。

  9.吕彦东,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20136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报捕。

  10.刘贵财,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榆树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6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报捕。

  11.高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6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报捕。

  12.兰天,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农安消防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6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报捕。

  13.赵震,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20136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批准逮捕。

  14.孙中光,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6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批准逮捕。

  15.冯天明,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6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27日被批准逮捕。

  16.宋立民,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6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7.刘树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因涉嫌渎职犯罪,630被检察机关立案。

  18.李云龙,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开展米沙子镇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宝源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因涉嫌渎职犯罪,6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9.刘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法违规行政,因涉嫌渎职犯罪,6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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