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利弊分析

发布时间:2013-04-08 22:14:32

2012年第3期中旬刊(总第474期)时代金融Times FinanceNO.03,2012(CumulativetyNO.474)资金集中管理利弊分析李颖(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71)【摘要】“现金为王”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备受关注的管理理念,如何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成为企业管理的焦点。近十年间,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资金管理方式“资金池”被企业广泛采用,资金池成功解决了集团企业三高问题,进而在集团企业管理中备受推崇。然而,资金集中管理并非百利而无一害,本文将就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劣势进行分析探讨。【关键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优势劣势一、三高现象现代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一般年收入或者资产超2亿元的集团企业)资金管理普遍存在着“三高”现象,即: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成本。一方面,大量沉淀资金在企业账户内冬眠;另一方面,关联、平行或上下级单位由于迫切的资金需求,被迫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屡见不鲜。“三高”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反映为高资金存量高财务费用的矛盾状态。资金集中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在理想条件下,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实现集团银行账户沉淀资金为零,即,每一分钱每分钟都在发挥作用。部分世界五百强的跨国企业已经实现将当日集团内亚洲区域内所有企业资金归集后在夜间划拨到欧洲区域企业使用,反向操作亦然,旨在实现集团沉淀资金最小化、资金效率最大化。二、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源融资优化利息支出,增大投资收益资金池可有效回笼成员企业的闲散资金,提高集团可控资金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闲置资金的物理集中。同时,可提升对外投资获取额外收益的能力,并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外部融资,降低集团财务费用,加速融资效率。(二)提高集团信用,拓宽筹资渠道通过资金集中管理,聚沙成塔,产生集团资金聚合效应,迅速提升集团的信用等级,争取足够的授信额度推动集团筹资。亦可在集团内部有效地调剂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减少其授信障碍。(三)改善集团资金管理水平利用资金池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资金流量情况,提高集团整体资金的透明度,便于内部管理加强内控效力。三、资金集中管理的缺点资金池核心优势的发挥依赖于成员企业对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资金资源的稀缺性使得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的博弈异常激烈,其运行的最终效果与博弈结果息息相关,有效的执行力是实行资金管理的充要条件。除此以外,其在税务等方面还存在着潜在风险。(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我国《贷款通则》明令禁止公司间的直接借贷,资金池实际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划拨,该方式解决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无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问题。但是,委贷模式也不可避免地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即:利息营业税及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印花税。我国税法规定,每笔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需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通常,资金的上划或下借都会产生利息收入,而,同一笔资金在集团间的调剂将产生双重纳税义务,增大企业经营负担。若集团企业规模大、级次多,资金池的运用将会产生大额营业税的成本。零利率或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轧差结算纳税等少缴营业税的操作方式都存在税务瑕疵,存在违规隐患,不建议采用。(二)额外税务成本———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规定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0.5贴花,按次计缴。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将频繁发生资金划拨,大型集团资金池业务量相当可观。理论上应对每笔业务进行印花税核算,实际操作困难较大。为避免此情况,通常先与银行事先约定委贷总额,后向税务局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备案,待获批后,依据总额计缴印花税。该方式虽简化了计算,但由于委贷总额不准确导致出现多缴或少缴印花税,产生潜在税务风险。(三)附加税务风险及管理成本国内企业确定资金池利率的普遍做法是参考商业银行同期存贷利率自行设定,利率的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绝大部分通过资金池进行资金划拨的业务属于关联方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此业务中委贷利率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内部转移支付价格,如何向税务局证明资金池所确定的存贷利率为公允价格成为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关键。通常情况下,由于利率的设定较为随意,集团亦无法提供充足的确定依据,利率的合规性受到挑战,进而影响未来的企业所得税核算。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若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制定的内部价格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税务局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企业的定价进行调节并对企业的应纳税额进行重新核定,对于核定后的差额企业不仅要补交税款,还必须承担一定的滞纳金。通常为了鼓励下属企业积极进行资金归集,集团公司确定的存款利率会略高于同期市场利率、贷款利率会略低于市场利率,存在存贷利率差异大的特点。资金归集后在集团账户上可能出现大量沉淀资金(由归集集团账户后未能及时转贷的资金积累产生),集团公司需要承担沉淀资金的资金成本,并由此而引发审计及税务问题。解决沉淀资金成本问题的通常做法是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主账户产生的沉淀资金成本分摊到各子公司。由于分摊标准的确定同样缺乏依据,此部分分摊核算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且二次分摊工作量大,最终将导致集团管理成本上升。综上,资金池的使用并非百利而无一害,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不远的将来将会针对资金池业务出台一系列完整的税务新政,企业若不能统筹做好资金池谋划工作,未来必将承担巨大的额外税务成本及管理成本,上述负面影响有可能完全抵消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效应。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充分地谋划,扬长避短,充分避免风险后再行启动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参考文献[1]解洪波.资金管理化解企业“三高”: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成本.《中国石油石化》,2010(1).[2]郑颖,杜则煊.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调研.《中国贸易报》,2010(2).作者简介:李颖(1978-),女,汉族,就职于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硕士学历,中级职称,研究方向:集团财务管理。44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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