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18 22:49:20

李天一案件

成员 王子

王帅兵

王华庆

王聪

王克

汤思佳

李天一案件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女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双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22岁(2013年),是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网友们在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占据压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须重判,若重判,那就是亵渎国法、正义的失败等。

李天一案件不仅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媒体也以极多的版面(或者时段)深度报道,不仅挖掘还原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还捎带把李天一的成长经历翻了个底朝天,而这,明显是不合适的。首先,李天一是未成年人。资料显示,李天一生于1996年,今年17岁。尽管对于这一点,包括很多网友在内,多有质疑,认为李家可能试图篡改年龄以减轻罪责。还有网友翻出了李双江夫妇上《鲁豫有约》的相关视频,并根据视频内容指2006年时李天一已经14岁,如今过了7年,早已成年。但后来证实,这期节目的实际播出时间为2011年。这样的话就对了。还有人列举了其他疑点,但都未能获得权威证实。除非有过硬证据能改写李天一的年龄,在此之前,他只能是未成年人。既然如此,我们来翻看一下,法律条文对于未成年犯罪的一些相关保护措施。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照这条法律,看看媒体是怎么做的:“未满17岁的少年,照片、名字被不加处理地发布,成长经历、家庭成员被连根扒出”,《人民日报》的这条官方微博还据此质疑,“这样的‘社会处罚’是否失于公平、有违法?”

是否公平暂且不说,有没有违反法规已经不言自明了。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全国绝大多数媒体这次集体“失守”。

没错,李双江是名人,基本可以纳入公众人物的范畴,对于他的隐私权,媒体可以适当放宽尺度,但他的儿子不是。他犯了罪自有法律惩处,但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和剥夺。

这次的事件之所以惹来物议汹汹,除了案情恶劣,李天一作为星二代一犯再犯的事件本身之外,还因为李双江的特殊身份,为某种情绪提供了靶子和宣泄口。迎合这种情绪,就会得到赞扬与支持,反之,违逆这种情绪,就会被口水淹没。在另一起热点事件、药家案中的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就是个例子。

这种情绪很复杂,其背后的成因更复杂,不能以好坏善恶来简单的评判。但是,有一点很清楚,作为媒体,决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媒体要做的,是客观报道案情,合理质疑案件的疑点与程序不公,监督案件的审理审判(还要盯紧李家人,防止其买通受害者翻供),剩下的,就交给法律来处理。

媒体的社会功能中,除了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贬恶扬善、舆论监督之外,应该还包含一项:引导社会守法。要别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体就应当是守法的楷模。

至于公众担心此案若不是成为焦点,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会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缜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或者说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出,而且社会公众的情绪激动甚至有时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无论社会公众还是专家、学者都会依据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而获知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审理绝非简单地通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纠纷的解决,司法尤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都是复杂、慎重的过程,必须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精英来担当。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其难以保持独立,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会实现,司法公信力会逐步被削弱。社会各界如此高度地关注李某某强奸案件,笔者认为这些都会给李某某强奸案的主审法官无形地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甚至会左右其独立的判断。“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也就意味着你我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遭到“舆论审判”不公正地裁判。“舆论审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现代宪政社会不仅保护多数人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忽视甚至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在现代宪政社会中,司法审判制度尤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遏制“多数人的暴政”来保护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益的。其次,单宁勋爵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公众就会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就会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就会逐渐地对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的权威难以树立的话,社会正义何以实现。而法治社会的基石就是法律得到公众的信仰。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又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所说的那样:“如果司法不独立于政治权力,如果司法避免受到试图在审判的公开原则之外施加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摆脱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约,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就没有法治可言。”

作为一个普通民众,尽管对当今富二代、官二代的某些做法深恶痛绝,但是从法治的角度看问题,应该更多的保持理性和公正。李天一涉嫌轮奸案,自爆出来已经半年左右,期间网络、民间的舆论审判已经沸沸扬扬,似乎法庭还没有开庭,大众就已经对其定罪了。个人认为恰是法治的死敌,法治要求的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法律需要讲究证据,提供符合条款的定罪依据,法庭没有定罪之前,作为非当事人,非目击证人的大众,不应该用舆论的方式伤害任何一方。李家父母虽是名人,但是名人之子犯法也与普通人的子女一样,没有理由更轻或更重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会给予每个罪人应受的制裁。媒体对事件的跟踪报道确实可以让民众第一时间得知案件的进展,但媒体并没有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权利,李天一是名人之子,许多的民众或许都认为名人关系多,只要花钱就能免罪,所以认为媒体就应该不断挖掘相关信息才能保证李天得到应有的制裁,也正是如此,在法律判决前就已经被广大民众定罪,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是名人就对其减轻惩罚。我们认为,媒体在当今社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他可以民众了解事件的内容,但媒体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去发掘当事人的各种隐私,这是不合情理的。

李天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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