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16 10:47:48

附件1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有效支撑智慧无锡建设,推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及时把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信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建设并管理运营城市大数据中心,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其他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采集的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市信电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 共享目录建设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行政机关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标明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的审查确认后,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行政机关共享信息资源和共享需求,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制定《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城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共享的信息内容或者共享的需求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提供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市信电局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

  

第四章 共享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使用。

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必须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市信电局会同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市信电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城市大数据中心应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一条 基础数据库和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电局负责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由本单位首席信息主管(CIO)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对于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术语定义:

(一)城市大数据中心,是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汇集人口发展、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信息以及城市各类设施和生态环境信息的数据中心。

  (二)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数据库。

  (三)综合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四)专业数据库,是指各行政机关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