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发布时间:2020-10-19 06:52:53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 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处罚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身自由权

概念: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事例

1. 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2. 被告李某系某厂青工。他平日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工董某有暧昧关系。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诬告者。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擅自决定:(1)不准陈某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某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某停职反省,限期10天写出交代材料

处罚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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