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打印版.doc

发布时间:2019-12-09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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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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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任职资格许可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 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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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制定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
第十九条(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具有可拓展性。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监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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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定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 数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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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源头管理,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能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十五条(整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整改制度,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监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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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送法人和集团的相关数据,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常变动分析和报告、重大差错通报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 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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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风险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收购、资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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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监管方式—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一条(监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不能满足本指引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指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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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执行和废止)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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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总结

为积极贯彻落实分行下发《关于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支行行高度重视,成立宣传小组,采取了网点宣传、社区宣传和企业等宣传的方式,今年9月份,结合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促使“金融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宣传活动宣落到实处,支行成立了由支行行长孙刚为组长、副行长刘宏波为副组长,员及客户经理为成员的宣传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按照银监局的要求,依据总、分行制定的开展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活动细则,加强与商户、社区和企业的联系,做好活动前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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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认真对待、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有效推进,大张旗鼓地、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服务宣传月活动。
(二)发动全员,统一思想
9月初,支行召开了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宣传动员大会,支行行长孙刚作了关于“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和谐金融”的动员报告,分管服务行长刘宏波组织员工学习金融政策法规、反洗钱、反假币、征信、贵金属等有关知识,学习《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保护知识读本》《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读本及各类宣传折页,并就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活动的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动员,使员工深深地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是中原银行提高公众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金融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LED显示屏、彩电、多媒体播放机滚动播放、“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一系列宣传标语;在大厅摆放宣传展架、金融知识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假币等一系列宣传折页;在大堂经理柜台,专门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咨询台、反假货币咨询台,在柜台设置了残损币兑换窗口。大堂经理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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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办理自助银行业务的同时,向客户宣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风险,向客户讲解自助设备如何正确使用自助存取款机,怎样安全输入密码及如何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低柜客户服务经理在办理业务同时,向客户讲解征信、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网银、理财等业务知识,介绍产品种类、业务操作流程,揭示业务风险;柜员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向客户讲解假币、洗钱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如何鉴别伪钞、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和反洗钱等知识,通过柜台、大堂互动宣传,增强客户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素养,使消费者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把握金融风险和收益,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接受客户监督,提升了客户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得到客户高度称赞。接受客户咨询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300份。
2、走进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成员深入到世博国际城、黄国新城等社区,向客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等宣传资料,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向市民讲解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理财产品、信用卡、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ATM无卡存取款等金融知识,向客户提示我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和及风险点,介绍消费者拥有的主要权利和相关义务,现场解答客户对相关专业知识提问,了解市民对我行产品需求。本次参与活动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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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1000多份。
3、走进商户,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把加强对商户金融知识普及作为服务宣传一项重要工作。行宣传活动小组深入到附近商业街道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向商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网络安全,一路随行》等宣传资料,向市民讲解洗钱、假币、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主要表现形式、特征、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走进企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小组成员在公司把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向公司人员发放宣传折页。本次活动向公司职员发放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宣传折页共计300多份;二是向公司人员介绍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存款保险制度、零售信贷等方面知识;三是向公司职员讲解金融知识。支行员工为公司职员现场讲解了信用卡、借记卡、网上银行等如何操作使用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假币和洗钱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人民币真伪的鉴别指南及反洗钱和反假币知识,接客户受咨询的60多人。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本次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主题宣传活动,做到了重点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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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全面兼顾,尤其是加大了对青少年学生金融知识的宣传频率和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通过介绍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通过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使更多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三是强化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树立了中原银行潢川支行切实履行服务社会之责任良好的形象,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文明规范服务意识,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升了我行服务水平。


中原银行潢川支行 2016922


爱我中华手抄报
爱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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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传统文化里强调“舍生取义”,其意义就是为了国家利 益,捍卫国家主权,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爱国一定程度上是 保证人的生存自由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爱国的 内涵与以往有了质的变化。封建时代执政者强调人们爱国, 但本质是维护皇权,人民生活在国中,但国不属于人民。社 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 国家的主人。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
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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