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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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 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O—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 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米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 则上不进行调整。
定报统计原 。现印发给你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 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单位 万元 人 万元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Y> 20000 X>1000 YA 40000
20000 500<Y< 1000 300<X< 2000<Y< 40000
50<Y< 500 20<X< 300 300<Y< 2000 300<Y< 6000 300<Z< 5000 5<X< 20 1000<Y< 5000 10<X< 50 100<Y< 500 20<X< 300 200<Y< 3000 20<X< 100 100<Y< 1000 20<X< 3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2000 10<X< 100 10 0<Y<
Y< 50 X< 20 Y< 300
工业*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建筑业
资产总额(Z 万元
YA 80000 ZA 80000
6000<Y< 80000 5000<Z< 80000
Y< 300 Z< 300 X< 5 Y<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