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9-03-04 21:31:05

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

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并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五)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报请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局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采购信息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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