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发布时间:2019-10-28 03:44:29

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在劳动关系中,经常要用“工资性收入”这专门名词,比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等,有不少读者对工资性收入讲不清楚,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在这个问题上浑水摸鱼,侵犯职工的利益。

那么,单位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确定呢?

其实工资性收入和工资总额的概念是完全一样的,近年来,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模糊工资、承包、租赁工资等;单位还自行增加工资的组成项目,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应包括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930国务院批准1990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如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按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不属于工资范围

  前面解释了哪些收入是工资,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范畴影响着个人纳税的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搞清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至关重要。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工资性收入(工资总额)在计算基数上有一定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每月收入减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现为2000元)后的余额。此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关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从工资薪金总额中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20114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到11元。这是自1993年以来本市第18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0元到128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8年翻了6倍。值得注意的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职工净到手的钱,是实实在在的裸工资

一、1280元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还需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从今年41日起,本市职工月到手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280元,加上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的工资标准低于1600元,就有可能踩到最低工资这条红线。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1280元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而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即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但其它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此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

 需注意,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他至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举个例子,小2011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50元、通讯费补贴200元、月度效益奖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730元。小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小的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将小1730元工资扣除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50元后为1350元,再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要增加小大概250元左右工资,才能在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保证其实际到手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128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

    从现有全国规定看,各地均认同应当把加班工资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现在不少企业招聘时打出月薪超过2000元的告示,但包含了加班费,而且每个月的加班都在120个小时以上。如果剔除加班费,这些企业的月最低工资可能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家电子厂工作的先生,每个月实际收入有2000多元,但要经常加班。工厂的规定是,每月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任务后,可以拿到1500元,然后再多劳多得,如果完不成任务,则只能拿到800元。工厂认为这样的做法很合理,可以防止员工出工不出力,而先生则反映,实际上正常工作时间根本不可能完成任务,几乎都要经常加班。

其实这一家工厂的做法有违最低工资规定。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只要先生正常上班,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如何防止有的员工出工不出力问题,则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问题,企业不能以为只要员工到手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如果工资结构不理顺,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低工资标准不但不包含加班费,而且加班费计算基数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从今年4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也由51.49元提高到58.85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也由6.44元提高到7.36元。

比如说,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一天,按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154.48元;而如果在清明节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176.55元,相比较增加了22元。

1280元不包括“包食包住”费用

为了吸引打工者,一些企业在招工时大做吃住文章。因为企业要是不提供食宿,招工难度就会加大。而有的打工者宁愿少拿点工资,也要选择有吃住的企业。但是包吃包住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吃包住的费用,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当然提供住宿及伙食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自己所提供的住宿或伙食的标准,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自己支付合理的住宿及伙食费用,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住宿及伙食,不能当做劳动者工资的构成部分,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用人单位强行要求职工用饭菜票消费冲抵工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01091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相关汇总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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