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9-11-25 14:30:49

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罪的界定
作者:陈玎玎 宋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

         诈骗罪和民事借贷纠纷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是因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刑事审判中,应当结合案件实际认真分析,准确界定主观意图,从而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借贷纠纷 借贷诈骗 诈骗罪

        作者简介:陈玎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宋良,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69

        一、案情简介

        20115月,孙某结识了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城同一小区的王某、郑某,王、郑二人谎称是夫妻,郑某称自己是中央党校的局级干部,王某称在香港开公司,有雄厚经济实力,且有总参谋部的关系背景,并称能为孙某的女儿安排到央企工作,从而取得了孙某夫妇的信任。从201111月至20133月,郑、王二人编造各种理由,以郑某仕途需要给领导送礼、需要钱填补郑某在单位挪用公款的亏空、王某需要钱打点关系将境外巨额资金以换汇形式转入内地、需要启动资金做资金滚动赚钱等借口,向孙某夫妇借款共计406万元人民币。郑、王二人将从孙某处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二人在外的其他借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挥霍一空。在孙某不断催还欠款的情况下,郑某、王某多次向孙某夫妇写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出具假的资金证明。20159月案发前,郑、王二人共计返还款孙某夫妇150万元人民币。之后,郑、王二人搬离租住的朝阳区富力城的住所,孙某夫妇无法联系上该二人,遂报案。

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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